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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总局答复
留言日期:2020-04-17
问:机构改革后,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归属问题不是很清楚,到底归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咨询?
时间:2020-04-21
答: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理由如下:
一是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二是商务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商务部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发布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要求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了明确。
来源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