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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样板房”优惠,假的,被罚;10斤一箱9.8,故意用小字号“起”,罚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新型环保建材公司对商品价格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27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推销“样板房”优惠活动时,通过广告牌、样板间展示、员工口头介绍等方式,致使客户误认为“样板房”优惠活动是“全屋整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主要生产经营室内装修用板材,其在销售板材期间,通过网络广告获取客户信息,电话邀约客户到其样板间、生产车间等区域实地参观,通过内容为“全屋整装”、“全屋整装、一手货源、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广告牌、“全屋整装”的样板间展示、员工口头介绍等方式,向客户推介“全屋整装”业务。在与客户洽谈期间,当事人员工在介绍“全屋整装”的同时,又向客户推荐公司的“样板房”优惠活动,两者都采用房屋地面积为基准向客户报价,致使客户误以为“样板房”优惠活动也是包工包料的全屋整装,进而误导客户选择“样板房”优惠活动,而“样板房”优惠活动实际是按照使用的材料面积计价。客户在签订“样板房”合作合同后的实际履行期间才发现已缴纳的款项并不能完成装修,还需要继续缴款购买材料。截至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的“样板房”优惠活动纠纷,共造成110起投诉举报和4起网络舆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8月16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津区相睦食品经营部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江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包装好待配送的外卖,袋中放有一张宣传单,宣传单上打有“好评如潮”“用美团、饿了么、京东或者百果园APP下单好评 带图五星好评返3元现金 五星好评返2元现金”等内容。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手机中也发现了有向微信用户发送3元红包的记录。当事人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 年4月13 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王某通过网络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件移送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处理。
2023年3月7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通过“某某养身堂”、“某某成人用品堂”、“某某成人养生”等多个店铺,销售一种名为“立可勃”的食品,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且宣称有“壮阳”功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将举报人提供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王某借用冉某、霍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自2023年2月起通过网上接单、快递寄送的形式,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到重庆、江苏、河南、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成交量1000余单,涉案金额6万余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交至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作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4: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第四条案
2023年5月2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了名为“喜琦汇官方旗舰店”的网店用于销售柑橘类水果,2023年2月初,在“喜琦汇官方旗舰店”上传了含有“正宗砂糖橘,10斤一箱9.8起”字样的广告来宣传其所售卖的砂糖橘。当事人故意把“起”字字号缩小,不容易被消费者看见,故意误导消费者将上述宣传字样理解为“正宗沙糖桔,10斤一箱9.8元”,且该涉案商品链接中无“9.8”字样的规格选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案
2023年7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发布体验分享形式推销商品视频广告并附加购物链接、未标明“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椰子奶酥”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领取了泰香米泰国餐厅(新光天地店)发布在平台上的商业促销广告单,并于2023年5月8日自行制作、发布了名称为“有泰籍大厨坐镇的泰精选餐厅~让你感受地道泰式美味”的广告视频。视频内容包括餐厅地点、配制、餐品、特色等,也有当事人在该餐厅用餐体验分享的宣传。视频界面的下部有“附近\泰香米泰国餐厅(新光天地店)优惠团购”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就直接进入优惠团购的消费界面,有“直播专属泰精选2人餐238.98元”等消费项目,可直接点击抢购进行付款购买。该抖音时长约1份40秒,整个视频内没有标明“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品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饮品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类饮品制作销售等业务。2023年3月19日,为扩大宣传,提升客流量,拉动生意,当事人找广告公司印制了2000张包含“3张照片+30字好评返现2元”以及该店工作微信号添加好友二维码图案等内容的卡片,用于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6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其商品功能引人误解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草本暖养泥膏”7盒,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每日向20余名人员播放推销视频进行宣传,其视频中以健康讲座的方式推销名叫“灵芝孢子油”的保健食品,其宣称“灵芝孢子油具有抗癌抗肿瘤、改善心脑血管病、抗神经衰弱、治失眠、保肝解毒、治疗高血压、治疗糖尿病、止咳祛痰平喘等八大功效”。同时当事人员工为便于推销产品,将涉案视频宣称内容记录成“手写稿”,向视频观看人员进行宣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 6月19日,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某虚假宣传其商品功能引人误解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蜂产品(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营养食品等产品,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在某养生健康咨询服务部,提供吸氢机免费服务,并利用制作的PPT进行宣传吸氢机对肺上问题、肾囊肿、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有治疗效果。吸氢机为普通产品,未标明任何治疗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业宣传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案
2023年3月31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相关产品广告短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会员及非会员单位手机发送广告短信,共计686条,涉及短信营销服务费用41.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12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更多的商业客户,达到增加交易机会的目的,宣传其曾获“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等荣誉,但不能提供其获得荣誉的合法证明;宣传其销售情况“这是我们一位学员跟着老师学习开拼多多效果‘类目:日用百货 进价:9元 出售价:21.9元 销量:2365件 利润:单件利润12.9*2365=30626.75元’”也不能提供其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丨重庆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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