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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四川大学姜涛与爱人程月玲”,你们现在还好吗?
为了这部描述从“反右”到“文革”的禁片,田壮壮付出了十年不能拍片的代价
关于字节基建
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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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通报丨涉及市场监管所长、工作人员、领导管理岗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一
中共临沂市纪委机关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监察委员会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彰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查处的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沂南县市场监管局辛集市场监管所原工作人员孟某某诬告党员干部问题
2022年7月,沂南县纪委监委收到反映沂南县市场监管局辛集市场监管所所长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该举报系该单位原工作人员孟某某投寄,其对所里日常工作、生活管理不满而产生怨恨,为泄私愤并打击报复,遂捏造问题反映,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月,沂南县监委给予孟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二、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梁某某诬告县交通运输局问题
2023年3月,莒南县委组织部收到反映县交通运输局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该举报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梁某某投寄,其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不实信息,向组织部门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3月28日,莒南县委组织部给予梁某某诫勉处理。
三、临沭县青云镇工作人员朱某某诬告青云镇某领导干部问题
2023年5月,临沭县委组织部收到反映青云镇某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5月19日,反映人再次向市委组织部反映相同问题。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系青云镇政府工作人员朱某某,其因个人工作不顺心,意图通过信访举报发泄情绪,遂先后两次进行不实举报。6月1日,青云镇党委给予朱某某诫勉处理。
四、兰陵县苍山街道党员顾某某诬告村党支部书记问题
2022年12月,兰陵县委组织部收到顾某某反映其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优亲厚友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顾某某因不符合条件未被选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此心存不满,故意捏造事实反映村党支部书记有关问题,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月6日,苍山街道党工委给予顾某某诫勉处理。
五、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陈某诬告镇党委选人用人问题
2022年12月,沂水县委组织部收到反映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选人用人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举报人陈某因私人恩怨,在干部提拔期间匿名反映、恶意举报相关问题,意图损害其他人利益,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月31日,沂水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陈某批评教育。
以上5起案例,均是举报人捏造不实信息,意图通过信访举报实现个人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严重扰乱了信访举报工作秩序。下一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担当者撑腰。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实事求是,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提倡实名如实逐级反映问题,共同构建法制化、规范化的信访举报秩序。
二
盘锦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七级领导管理岗
(保留专业技术五级待遇)杨继武诬告陷害问题。
杨继武于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在干部考察公示期间,通过匿名信和唆使他人使用公用电话方式,4次匿名举报拟提拔任用人选,恶意干扰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深入拟提拔任用干部所在单位认真核查,认定杨继武因单位对自己岗位调整心怀不满,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匿名、唆使他人向组织部门失实举报,严重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6月,依据有关规定,杨继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
今年以来,武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11起,为378名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现将其中9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关于查处洪山区和平街自建社区肖某诬告陷害问题。
2022年3月,洪山区和平街自建社区居民肖某因不满辖区社区民警郑某对其吸毒进行长期重点监管,故意捏造该民警吸毒的事实,两次匿名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称该民警“吸毒”。联合调查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两次对民警郑某毛发、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反映民警郑某吸毒的问题不属实。肖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其本人对此供认不讳。2022年6月,洪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肖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其
行政拘留10日
的处罚。
2.关于查处黄陂区王家河街张家榨村党员程某诬告陷害问题。
2020年1月,黄陂区纪委监委收到王家河街张家榨村党员程某实名举报其村支部书记、主任涂某某和村委委员张某某二人违规使用20万元扶贫款修建道路并违规验收等问题。经调查,2019年,张家榨村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向王家河街道申报了该村出行道路工程项目,王家河街道审核后发文批复同意,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流程安排施工并完成验收,经街道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审计,不存在工程违规验收的问题。程某作为中共党员,因个人诉求未满足而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鉴于其诬告行为影响轻微,2022年5月,王家河街纪工委对程某进行了
批评教育处理
,并
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
3.关于对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汪某办事效率低、不作为等
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2年1月,江汉区纪委监委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家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干部汪某在处理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费事项时办事效率低、不作为等问题
。经调查,反映人在培训班为小孩报名跆拳道培训课后,在已消费部分课时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经调查,在纠纷受理、处理过程中,汪某依规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与反映人电话、微信沟通10余次,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退款意见,反映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5月,
江汉区纪委监委派出第四纪检监察组
向汪某反馈调查结果,并就失实检举控告问题
当面予以澄清
。
4.关于对汉阳区纪委监委干部冯某某在办理信访件时存在官僚主义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0年11月,汉阳区纪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区纪委监委第二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冯某某在办理举报人相关信访件时存在官僚主义、官官相护等问题。经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实际问题系其自身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且正在劳动仲裁解决过程中,冯某某在相关信访件告知、调查、反馈等环节中,均做到了程序到位、依规依法,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调查结束后,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为冯某某
当面澄清正名
。
5.关于对青山区“三旧”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何某自行决定土地出让费用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2年5月,青山区纪委监委收到群众反映何某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侵害某公司利益、自行决定土地出让费用等问题。经调查,该公司位于冶金街30街坊房屋征收项目拟征收范围内,前期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会同市更新中心多次就征收补偿事宜与这家公司进行沟通,相关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均按程序开展,何某在履职过程中严格依规依法,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6月,青山区纪委监委以书面形式对何某进行了澄清正名。
6.关于对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姚某在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未开展调查和调解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1年12月,市纪委监委派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收到群众实名反映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姚某在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未开展调查和调解、利用职权对举报人施压、泄露举报人信息等问题。经查阅相关书证,调取电子数据记录,并与相关人员谈话,证实姚某在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依规依法,积极调解双方矛盾,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6月,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书面方式为姚某澄清正名
。
7.关于对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常青街派出所民警程某拖延办案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1年4月以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多次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常青街派出所民警程某拖延办案、追赃不力等问题。经调查,实名举报人张某通过某公司设立的平台投资亏损约200万元后,认为该公司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由江汉分局立案侦办,办案民警程某在立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办案过程依规依法,不存在故意拖延、追赃挽损工作不力等问题。已查明双方系经济纠纷,不存在诈骗事实,对方公司已向张某进行了部分赔付,张某已申请撤案。2022年5月,江汉分局以会议形式对程某予以
澄清正名
。
8.关于对市档案馆干部梁某伪造销毁案卷档案证据、不按规定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2年4月,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市档案馆档案查询利用部干部梁某伪造销毁案卷档案证据、不按规定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等问题。经调查,2020年7月,杨某第一次到市档案馆查阅有关案卷档案,梁某按规定向其提供了涉及本人材料的复印件27页;2022年3月,杨某第二次到市档案馆要求查阅复印该档案全部材料,并在查询大厅采取非正常方式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梁某报经领导同意后向其提供了该档案复印件42页,杨某也履行了签收手续。杨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5月,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采取会议澄清方式为梁某澄清正名。
9.关于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熊某违规建设私房、挪用扶贫和防疫物资等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
2021年11月,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熊某在老家王家河街岗上熊村违规建设私房、挪用扶贫和防疫物资等问题。经调查,王家河街岗上熊村新建房屋系熊某侄儿(当地村民)所建,在建房前已办理了农村个人建房备案手续。在驻村扶贫期间,帮扶项目资金均由硚口分局直接拨付至罗汉寺街财政所专户,再由街道审计监督拨付给村里项目使用,其他帮扶物资和慰问金均由结对干部本人送到贫困户家中。2020年疫情期间,硚口分局向沈黄村捐赠了一批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均由村委会统一使用,熊某未直接经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6月,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召开会议为熊某澄清正名。
来源
丨局中局综合整理临沂党建、临沂纪委监委、东北新闻网、中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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