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投诉丨“梅花糕”无“梅花”+“凤梨酥”无“凤梨”
“梅花糕”无“梅花”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机关:德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因投诉举报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糕”存在问题对被申请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糕”存在两种问题:1.被投诉产品包装内有黑色不明物体;2.以食品名称强调有“梅花”成分,但实际并不含有该成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举报的第一个问题未告知处理结果,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审查投诉举报事宜。
被申请人认为:2019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购买了“梅花糕”,到家后发现涉案产品有黑色物体。另涉案产品以食品名称“梅花糕”强调称有“梅花”,但产品配料表中并没有“梅花”含量,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经查明,涉案梅花糕产品外包装设计由南京南礼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梅花糕系对该糕点的一种俗称,属中国传统糕点中,以形、色命名的糕点。上述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示“梅花糕”,未突出使用“梅花”字样,同时产品包装背面标示“食品名称:梅花糕”、“食品类别:烘烤类糕点”,能清晰地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
此外,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中提到的梅花糕中的黑色不明物体,申请人应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供实物产品,被申请人无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判断黑色不明物体的性质。
201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后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补充调查,据被投诉举报人陈述,梅花糕上出现的小黑点,是烤盘上残留的上一盘产品烘烤完毕后的糕体屑,非产品变质产生。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梅花糕的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的由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糕产品内有黑色物体。此外,该产品以食品名称“梅花糕”强调称有梅花成分,但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中并没有梅花含量,认为涉案产品涉嫌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
2019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商品投诉(举报)告知书》。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赴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于次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涉案产品再次进行补充核查。
【审理意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本辖区被举报企业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行为的法定职责。
关于本案被申请人有无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就被投诉举报企业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梅花糕提出了两项举报事项。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第二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反馈,并未就其第一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回应。尽管被申请人在本机关行政复议审查期间,就申请人的第一项投诉举报进行了补充核查,但至今仍未将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给申请人。为此,被申请人应属未全面履行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德市监消〔2019〕第1218-2号《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凤梨酥”无“凤梨”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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