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某向被申请人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称第三人乐陵市某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姜家炖卤牛羊肉”配料表中标注的“香叶”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后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Y23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涉案产品属于标签标注不规范,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申请人对上述告知书不服,遂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对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最终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Y23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否合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GBT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规定,“香叶”的学名为“月桂”,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能够反映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且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香叶”,属于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并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不同意调解说明》终止调解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名为“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职业投诉举报人)。实践中,职业打假人主要采取专业化、企业化、网络化打假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海量的投诉举报。如果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达到其索赔的目的,职业打假人就迅速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通过监管部门向生产经营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同意职业打假人的和解方案,从而获得高额赔偿。从全市近三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该类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占比39.05%,大规模的投诉举报,对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正常工作都造成了很大冲击。因此,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使其在法治范围内发挥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乐陵市企业较多,尤其是各类调味品生产企业,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较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关键之举,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进行审查,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正当执法行为,同时也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帮助企业排除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隐患,在发挥复议职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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