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烟酒店诉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销售假冒白酒行政处罚案W区市监局在对W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一批品名为茅台飞天、五粮液等疑似虚假标签类白酒商品,遂决定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涉案白酒属假冒产品。2021年6月3日,W区市监局进行案件审核并于次日进行集体讨论。2021年6月15日,W区市监局对W烟酒店进行处罚前告知,并于同年7月14日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W烟酒店提出其虽进货假酒但并未实际销售、涉案白酒经检验理化指标合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进行处罚等多项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8月30日,W区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W烟酒店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商品,并处罚款627852.5元、责令停产停业5日的处罚决定。W烟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新旧行政处罚法均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听证在先,集体讨论在后”的基本程序要求。本案中,W区市监局终结调查、集体讨论在前,听证在后,且W烟酒店在听证中提出了实质性的陈述及申辩,但W区市监局在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前未再进行集体讨论,不符合法律规定。W市监局在听证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就本案进行法制审核,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W区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程序正义意味着程序除在形成实体结果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其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法定程序不仅是要有、必须有,应有之义还包括程序的逻辑顺序、法定顺序以及程序主体的法定。本案中,W区市监局虽履行了听证程序、集体讨论程序,但未能正确把握程序的法定顺序、逻辑顺序,加之缺失法制审核环节,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折射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对于法律尤其是新法关于程序的明确规定缺乏准确的认知理解。近年来,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重作的行政案件屡见不鲜,本案在如何促进行政机关重视法定程序、规范执法、 依法行政方面具有警示指导意义。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苏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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