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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丨医院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局中局 2024-04-15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黄石市华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9000元
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索,2023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户外广告进行调查核实,在黄石港区检察院、大泉路口、建发和玺等多处公交车站亭灯箱发现有“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和“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真的行”等内容的宣传广告。
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文号为(黄)医广〔2022〕第07-25-40号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证明有效期为壹年(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以及向本局提交了《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本局于2023年3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邱志丽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5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内容,仅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诊疗科(项)目、联系电话。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在其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之中。当事人未对“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真的行”等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
另查明,2022年8月1日,当事人与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在黄石城区公交站侯车亭发布广告。2022年10月,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黄石城区15处公交站侯车亭张贴了内容为“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真的行”的广告海报。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了4500.00元广告费用。
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违法广告的整改照片,当事人已将老下陆街、下陆区政府、百花小区、马鞍山村、一门、上窑青龙阁、王家湾、磁湖月色、爱康医院、广慈医院、儿童公园、普仁医院、新街口、区检察院、大泉路口共计15处公交站亭的相关医疗广告全部拆除。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公交站侯车亭”发布颈椎病、膝关节病、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治疗心血管病、无痛胃肠镜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医院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000.00元。

医院在走廊宣传彩超仪器,被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内容摘要:
1、医疗机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门诊病历等载体登载的医疗机构简介,依法不属于医疗广告。
2、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应当被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依法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情:某地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调查,工商分局认为,某医院在门诊东诊室通道走廊墙壁上悬挂的宣传牌匾,内容为“我院最新引进四维彩超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彩色超声设备,采用三维超声图像加上时间维度参数”,使用了“最先进”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工商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某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万元。某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医院认为,虽然医院对彩超机器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介绍时使用了“最先进”禁忌词汇,但并没有通过媒体形式公开而广泛的向公众传播,其在科室内对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功能介绍不具有广告性质,更不具备商业广告应有的公开性、广泛性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广告违法。
法院认为,医院候诊室为公共场所,某医院在墙壁上悬挂的宣传牌匾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而广泛地传递信息,牌匾所宣传的四维彩超仪器为该院收费诊疗项目,应认定为广告活动,第四医院在该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先进”的禁忌词汇,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工商分局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案号:(2018)豫17行终181号
案情分析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若利用户外设施、印刷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或形式,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医疗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销内容,自然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经过广告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发布。

郑州医德佳医院,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处罚〔2023〕02-02001号)。内容显示,郑州医德佳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和“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禁用语的违法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和“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禁用语的违法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永州市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州市某骨科医院广告违法案件
永州市祁阳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永州市某骨科医院发布“髋臼骨折手术治疗分享”等医疗广告,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宣传治疗效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永州市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件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软文广告中,含有“大约一周之后,就可以明显看到咬肌在慢慢达到松弛的状态,而一个月左右之后,咬肌的萎缩基本完成……”以及文章中存在对功效的断言或保证、隐形保证治愈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五、阳江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擅自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妇科检查女性妇科炎症检查……妇科医院”“正规药流/流产……”“两癌筛查套餐宫颈筛查乳腺筛查”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什么样的内容不属于医疗广告呢?
01
医疗机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不属于医疗广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四部分指出:“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因此,医疗机构在执业场所、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店网页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如实披露其证照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服务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具体而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公布的信息均不属于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在执业场所或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网店网页上,除了必须公布的机构名称、诊疗地址等法定公示信息外,公开发布具有推销目的的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甚至变相扩大、虚假宣传的,则应当被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例如,在文首案例中,某医院通过在墙壁上悬挂的宣传牌匾,带有推销目的地面向不特定人公开发布了宣传医院四维彩超仪器的信息,因此被认定为广告活动。且由于其中的内容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因此受到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02
门诊病历等载体登载的医疗机构简介
不属于医疗广告
原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曾指出:“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
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在门诊病历、CT片袋、向患者供药的中西药包装袋、内部期刊、医疗机构开设的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均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但是,若前述媒介登载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存在虚假违法情形,则仍应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03
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不属于广告的情形
(1)组织现场讲座过程中播放的视频宣传依法不应认定为广告
在(2020)闽行申355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违法广告行为须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进行,本案申请人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宣传商品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广告行为。
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未指向特定的医疗机构或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认定为广告
在(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某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IM-A白癜风免疫康复疗法”“数万案例见证效果”等信息,均系某医院通过其网站介绍、宣传其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治疗服务,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范畴。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特性决定了所谓广告主通过互联岗免费资源而进行的自身信息的展示,同样是对自身形象、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推广方式。因此,罗湖分局提出的“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信息不属于医疗广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还指出,区分“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关键在于确认相关信息是否指向特定的医疗机构或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果该信息涉及到对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介绍或宣传推广,应认定为医疗广告;反之,则应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范畴。对于涉及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上述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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