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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扰民,谁管?饭店无专用排烟道,罚款?最高法案例

局中局 2024-04-15

某饭店诉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饭店位于知名商圈,周围饭店餐馆林立,均处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老式商住综合楼中。为满足排烟需要,某饭店租用了同楼废弃锅炉房专用烟道并加装了油烟噪声净化设备。


在某饭店取得了相应行政许可并开始经营半年后,某区生态环境局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称:某饭店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查处。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某饭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但《通知书》中“改正内容及要求”处无内容。


后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某饭店排放的废气及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某区生态环境局再次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其鉴定结论并明确说明某饭店现用烟道功能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函后,未予采信,仅依据某区生态环境局第一封函件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饭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展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其处以罚款55000元及予以关闭的处罚。某饭店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饭店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生态环境局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部门,针对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先后出具了两份函件,在第二份函件中明确说明某饭店正在使用的烟道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功能相近,且某饭店安装使用了油烟净化器,经检测其排放油烟浓度在饮食业单位允许排放浓度的范围之内。某区生态环境局发送上述第二份函件时还附有相关检测报告。可见,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第二份函件中对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作出了新的、与第一份函件不同的专业认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未予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内容认定某饭店具有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改正通知缺乏明确的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的情况下,以某饭店“拒不改正”为前提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老城区中的传统商圈大多集传统零售业、文化旅游业、餐饮业于一体,但受制于老城区建设年代早、规划不科学等历史原因,其配套设施往往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本案中,某饭店位于老城区的传统商圈,商圈范围内的建筑物均为多年前建设,没有设计建设配套的专用烟道。某饭店开始经营后积极寻找避免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方法,从检测结果上看,这些方法也是切实有效的。


经人民法院现场查看问询,该饭店的排烟条件为商圈内同类型餐饮业中较高标准,其避免油烟噪声污染和扰民的积极做法也得到了附近商家和居民的认可。


在本案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后,附近的餐饮业经营者纷纷向某饭店“取经”,尽力避免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调整了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执法方式,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最高人民法院、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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