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吸收和整合,《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可以认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仍然有效的省级配套制度。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21年8月18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明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整合吸收了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相关内容。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日废止。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许昌市某某私房菜馆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许昌市某某私房菜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奖励申请。然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目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没有联合发布关于举报奖励的文件,因此无法执行举报奖励。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豫食药监稽〔2018〕15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被申请人称“目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和河南省财政厅没有联合发布关于举报奖励的文件,因此无法执行举报奖励”,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宜适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豫食药监稽〔2018〕155号)。理由: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所引用的主要上位法已经废止;2.《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7月25日废止;3.目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并未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无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合法合规。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生效,2017年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许昌市某某私房菜馆涉嫌无证经营。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以许昌市某某私房菜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为由,对许昌市某某私房菜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奖励申请书》。2022年7月25日,《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废止。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目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没有联合发布关于举报奖励的文件,因此无法执行举报奖励”。申请人不服,遂于2022年8月11日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复印件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市监处罚〔2022〕第0087号)复印件一份;4.《举报奖励申请书》一份;5.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80号)复印件一份;6.《关于申请举报奖励书的回复》复印件一份。本机关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21年8月18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明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整合吸收了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相关内容。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日废止。《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虽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并未根据该通知出台配套制度文件,但河南省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直到2022年7月25日,才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80号)决定废止。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吸收和整合,《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的,可以认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仍然有效的省级配套制度。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线索的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向申请人申请奖励的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均在《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期内,虽然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日期在《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被公告废止之后的第2天,但按照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作出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解释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申请书》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没有联合发布关于举报奖励的文件”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另经本机关调查,《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市级配套文件《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并未废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黄某某的《举报奖励申请书》。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许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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