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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自助因“超时”被驱逐,用餐限时两个小时,是霸王条款吗?

局中局 2024-04-15

 案例回顾 



王先生和他的朋友们自从毕业后已经很久没有见面了,于是众人组团去某自助餐厅聚餐。因太久没见,众人只顾着聊天,这顿饭便吃了很久。

这时服务员过来提醒,用餐时间已过两个小时,超时需要额外加钱,如不愿加钱就需要立刻结束用餐。或许因服务员语气不好,王先生和朋友不免感到有些尴尬。

王先生认为餐厅并没有提前提醒他们就餐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也没有告知超时会有什么后果,如今却要求加钱,自己吃个饭还要被驱逐,实在有点过分。

餐厅经理出面后表示,用餐规则已经在菜单上标出,服务员未提醒也没什么不妥,依然态度强硬地要求王先生他们立即离开,并表示如果拒绝离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王先生一气之下,便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案件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发现餐厅没有在明显的地方张贴公告,也未主动提醒,确实没有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餐厅向王先生及其朋友道歉并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分析 



对于类似案件,需要指明的是,商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定某些用餐规则。例如就餐时需要安静、有着装限制、不可挑选菜品、限定就餐时间等等。

相信以上限制并不让人陌生。例如,对于许多咖啡馆来说确实需要更为安静的氛围;而那些更高档的场所甚至要求必须穿着正装,否则会被拒绝进入;还有前段时间十分流行的日式料理“Omakase”,消费者只需要选定当晚用餐的价格预算,不可以挑选菜品,一切都由主厨自己决定。

不过,尽管规则可以由商家自行决定,但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将规则向消费者进行说明的义务。例如在本文所述的案例中,商家未能充分告知顾客关于“限时用餐”的规定,也并未及时提醒顾客用餐时间即将到期,其就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商家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消费者在了解情况之后仍然选择在此就餐,就等于双方就该规定达成了合意。那么限时用餐时间一到,餐厅提醒顾客走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不合理行为。

 笔者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规定就是“霸王条款”一词的法律根据。

但是按照人们正常就餐情况来说,2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其实已经比较充足,所以“自助餐限时”的这一规定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的就餐权利,只要商家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其行为就并不构成“霸王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这和我们常见的“KTV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KTV禁止自带酒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变相强迫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更高价格的商品,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是无形中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严重侵犯。

最后也提醒一下,商家应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履行告知义务,合理提醒顾客相关规定;同时,消费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权。如果您碰到此种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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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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