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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国外家庭农场的定义有何不同?

2016-06-24 一棵树苗木联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土地被闲置,作为一种新型现代化农业经营模式——家庭农场应运而出。因而,解读国外家庭农场的定义和内涵的不同,从中进行借鉴,极富现实意义。



俄罗斯

该国《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


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

美 国

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该满足5个条件:生产一定数量用于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


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

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用少量的长期农工。

日 本

日本虽然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明确规定,但是,其关于农户与经营体的划分,尤其是关于“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的划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日本的家庭农场。


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

根据组织属性,农业经营体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法人)”。

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我们所讲的家庭农场比较接近。

中 国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比如,胡定寰研究员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夫妇两人劳动力为主,规模适度,高生产力,专业化生产,具有吸引力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生产单位。


家庭农场规模应该达到:能够使夫妇两人劳动力得到充分发挥;每年收入高于大学生城市就业平均收入水平;家庭农场的规模起步时可以小一些,随着生产和管理能力的提高,逐步地扩大规模;有一种机制能够使有能力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随着能力增加扩大其规模。

倪坤晓等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关付新将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而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

高强、刘同山、孔祥智把家庭农场定义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大部分的中国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从市场特征看,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

从自身制度特征看,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等特征,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家庭农场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组成的家庭农户。

国内家庭农场:5个条件

农业部调查统计时,对家庭农场共列出了5个条件,可以作为我们在现阶段判断家庭农场的标准。主要包括:

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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