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考 ——以武汉大学为例
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考 ——以武汉大学为例
来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宋朝阳
编辑:学长
摘要
zhaiyao
与传统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相比,“申请–考核”制有利于明确选拔标准、优化选拔方式,实现向“以学生为主体、以导师为主导”的转变,发挥特色和优势,提高效率和质量。但切忌注重形式而忽视内涵,应加深思考和认识,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优化运行机制发挥其制度优势。结合武汉大学2010年以来博士生招生“申 请–考核”制试点工作的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作者简介
宋朝阳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武汉430072
近年来,“申请–考核”制成为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热点,2015年全国约70余所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选拔,实施“申请–考核”制成为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和高校“去行政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然而,作为一种具体的招生选拔方式,“申请–考核”制并非用之四海皆准的“圣药”,如果在实施中生硬移植,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内涵,则难免事倍功半。只有切实结合本单位现状和实际,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申请–考核”制进行深入思考,准确把握内涵,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优化运行机制,才能发挥该制度优势,实现更有效率更高质量的招生工作。
本文结合武汉大学2010年以来探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试点改革的工作实际,对实施“申请–考核”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以便顺利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是人才素质评价科学性与政策执行公平性的统一。对于研究生招生部门来说,需要不断思考和着力解决好的问题是:
——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本单位、本学科需要的新生应具备什么素质和能力?优秀的新生将呈现怎样的特质?
——采用什么样的招考方式才能使符合要求的考生脱颖而出?怎样识别?由谁来识别?如何保证生源质量?
——考试招生制度如何与研究生教育其他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共振共享,形成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合力?
上述问题涉及生源选拔标准、选拔办法和选拔机制,涉及考试招生制度怎样服务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共同的指向也是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目标,首先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研究生招生工作所追求的质量应包括选拔标准的质量、测试评价的质量、选拔制度的质量、选拔过程的质量等,也应包括考试招生工作服务对象(导师、考生、公众)的满意度。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环节所蕴含的质量因素将最终决定人才选拔质量。以质量为前提,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现实任务就是要回答好选拔标准、选拔办法等问题,处理解决好建立机制、协调发展等问题。
正如刘延东同志所指出的:“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现行制度不能有效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学术潜质和职业能力,导师招生权落实不够。”不断改革和优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是现阶段研究生招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
武汉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探索与体会
2010年,武汉大学开始试点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允许部分高水平博士生导师以综合考核的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生不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综合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结构,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等。
2011年,全校有27名博士研究生是通过“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此后,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到2015年,全校通过“申请–考核”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占总录取人数约10%,其中动力与机械学院、城市设计学院、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等3个二级培养单位全部以“申请–考核”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
试点探索的过程也是对“申请–考核”制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我们的体会主要有:
1.实施“申请–考核”制有利于更好地回应“招收什么学生、怎么招收”的问题“
一所大学与它所拥有的学生是相匹配的。”不同高校对生源的要求可能不同,不同学科对生源的要求也可能不同,“只有很好地理解大学的学术社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能在录取时作出明智的决定”,特别是对于国民教育系列最顶端的博士研究生更是如此。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取得原创性研究成果,能独立而持续地进行有效的研究活动,这些能力必然与学科无法分割,与之相对应的生源选拔标准也应体现学科属性和特性,并匹配相应的选拔方式。因为“培养目标和素质要求对招生选拔起着质的规定性作用”。
传统的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更多地强调了形式上的一致性,录取过于倚重考生的共性比较或公共科目成绩,如“对外语的要求过高”,助长了应试教育的弊端,对学生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与科研素质的选拔作用薄弱,其有效性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质疑。
学科门类齐全是武汉大学的实际和特点,目前已拥有4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12个学科门类,传统的招生模式很难兼顾所有学科的选拔标准。试点中,学校提出考核程序、考核组织、考核重点等关键性要求,以及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原则性要求,给予二级培养单位自主权,综合考核由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组织。
实践中不少二级培养单位突出学科要求和特色,突破传统招考模式的窠臼,大胆探索具有本学科特色的考核办法,选拔质量和选拔活动的有效性明显提高。实践证明:在明确博士生源要求并形成与之匹配的考核办法方面,由具体学科所在的单位负责效果更好。发挥培养单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更好地回应“招收什么学生”和“怎么招收”的问题。
2.实施“申请–考核”制有利于实现向“以学生为主体、以导师为主导”的转变
尊重学生的个性化特征,促进学生释放潜能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个性化特征对学习者的作用在不同教育层次呈现不同的重要性。
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个性因素对高等教育层次的学习者来说更为重要,与学生未来学术发展具有重要关系,特别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传统招生方式更强调“考试”,而“考试体现的是常规,只能认同常规的人”。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成为相关活动的主导。但调查发现,多数导师对相应学术权力的落实状况不满意。虽然导师参与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从表面上看已享有了足够的主导权甚至决定权,但问题在于传统考试制度下导师并不真正具有录取标准的制定权和对学生的选择权,传统招考模式往往导致“初试定录取,复试走过场”的现象,也即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导师作用并未真正发挥。
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导师在培养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主导地位,就是要给予每一名考生足够的关注,真正关注其品格、兴趣和潜质等个性化特征,同时要给予每位导师充分的发言权,使招生工作的关注点由“冷冰冰的分”转向“活生生的人”。
武汉大学在博士生招生试点探索中,要求二级培养单位成立至少由5名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包括考生报考的导师)组成的考核组,根据考生特点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方式更多地围绕考生的个性化特点进行设计和组织,考核内容体现对个性化的考查,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多数导师和学生反响积极,对考核结果普遍认可。
3.实施“申请–考核”制有利于发挥学科特色和优势,提高质量和效率
实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加强了研究生教育各环节工作的联系和协作。武汉大学的试点实践表明: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培养目标提出各学科博士生选拔标准,既是保障考核科学性和选拔公平性的需要,也能与各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自然衔接。
这一过程是对各学科的内涵、核心、特色、优势与未来发展规划的思考过程,也是学科专家相互交流、达成共识、形成更紧密共同体的过程,有助于巩固和凸显学科特色,提升学位点建设水平。实施博士生招生“申 请–考核”制,使研究生招生工作与培养、学位授予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也实现了相互协调和有机衔接。
“申请–考核”制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传统招考模式既可能造成效率低下,又可能导致考查内容简单重复。“申请–考核”制将简单的重复测试转变为综合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分别实施转变为学校管理和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将学科的职能内化于学科,既提高了效率和质量,也顺应并符合研究生教育制度变革趋势,即管理重心下移,增强制度的多样性及弹性。
而从考生的反映看,对录取结果的满意度也有所提高。实际上,以面试为主要方式的综合考核相比笔试的有效性并没有降低。一些研究也表明:在多种选拔测试方式中,考生认为最公平、效度最高的方式是专家组面试。
通过六年的试点工作实践,武汉大学在博士生选拔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二级培养单位和导师希望采取“申请–考核”的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但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压力与责任;个别二级培养单位简单化地将“笔试+复试”方式应用于“申请–考核”制,对考生的测试不充分;通过“申请–考核”方式入学的博士生规模仍然偏小,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进一步深化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在总结2010年以来“申请–考核”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学校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修订完善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并决定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以提高选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在完善“申请–考核”制以及相关制度体系时,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和思考以下问题。
01
准确把握“申请–考核”的制度含义
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改革要深入认识其内涵并形成普遍共识,否则可能导致形似而神异。在实施“申请–考核”制的试点实践中,个别导师和考生对其制度含义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认为由“考试”到“考核”,代表测试难度的降低。
实际上,对于考核的制度含义一定要明确并统一认识,绝不能把“考核”错误地理解为“不考试”。实施“申请–考核”制是要克服传统选拔模式过于依赖笔试方式手段单一、难以全面考查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弊端,综合地评价学生专业素养、学术潜质和职业能力。表述和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招生工作竞争性选拔的性质没有变化,仍然要严把质量关。
如果说“考试”这一概念反映了选拔难度的话,那么“申请–考核”制对于那些只掌握知识信息而不是拥有知识,善于笔试的平面表达而不能够综合创新运用的考生来说难度应该更大。因为他们更多的是“被知识附体,而不是主动把控知识”,还没有“超过信息走向知识”或者“还没有表现出超越知识的智慧”。
由“初试+复试”到“申请–考核”,其实质在于通过对博士生招考体制机制进行积极调整和改革,形成特色鲜明、客观公正的考核办法,清晰透明、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也就是说,“不管招生政策怎样发展,它都应该让那些难得的、有价值的、不应该被忽视的人在大学里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进而能领导我们所有的人进入一个我们从未想象过的领域”。
02
充分和规范发挥培养单位、专家组和导师作用
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改革要充分并规范地发挥培养单位、专家组和导师的作用,否则将影响质量和效率。主要是要将尊重自主权和规范权力运行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明确各自权责。
将权力边界明晰化,责任明确化,鼓励培养单位、专家组、导师充分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同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促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配合,并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工作。
在选拔权责配置方面,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选拔程序和规则,组成考核专家组。考核专家组负责确定考核方案,审核考生资料,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实施综合考核并形成结论。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评议和考核结论,确定候选人名单、初录名单。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负其责,专家组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案、申请者的学术评价结论负责,招生领导小组对选拔程序和规则、候选人及初录名单负责。各方均应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接受监督和问责追责。
在考核权责配置方面,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二者并行不悖,不可片面地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综合考核以专家组为单位实施,考核应全面、充分,并将集体形成的考核结论作为录取依据。导师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组考核活动,并通过上岗招生、在拟录取考生中选择研究生等活动,落实作为导师的招生权。
应当注意的是,尊重导师招生权不等于导师个人“想录取谁就录取谁”,置程序、公平性要求于不顾,只在报考自己的考生中进行个人方式的判断并作出取舍。如果片面地强调导师的个人权力,没有边界、不加制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率和不公平现象,最终有损于导师、学生利益,也将有损选拔质量,甚至出现导师的学术权力寻租等问题。而导师参与专家组,以专家组为单位进行考核,既有利于对考生的全面考核和科学评价,也有利于扩大导师的生源选择范围。
03
激发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与活力
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要激发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与活力,否则将事倍功半。对于学校来说,各院系、研究所等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管理单元。只有将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调动起来、活力激发出来,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质量保障主体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通过扩大培养单位自主权和建立激励机制相结合,才能激发培养单位提高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例如在武汉大学,二级培养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上岗导师条件、规模、人选,分配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科特色明确选拔标准,设计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候选人、初录名单等。
当然,所有操作、决定必须遵循程序,违规形成的结论一律无效并进行追责问责。学校通过招生计划分配模型配置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培养质量高、资源绩效好的单位将得到支持,而质量低、操作不规范的单位将被调减指标,因严把质量关而在培养过程中实施淘汰的将得到适当的招生计划补偿。
通过二级培养单位自主权的扩大与激励手段相结合,给予二级培养单位更大空间,使其将注意力由规模扩张转向提高质量的内涵发展,由向学校要资源转向通过增强绩效获得资源,增强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自我约束的意识。
在制度设计中,二级培养单位内的考核工作以专家组为单元,选拔工作以学位点(学科)为平台开展。这是因为二级培养单位以学科为元素组成,导师以学科为平台从事培养教育等活动,学生以学科为平台报名、录取、学习,学科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和共同利益。
现实中的学科虽然存在种种复杂的变化因素,例如“知识的膨胀和随之而来的学科急剧发展,以及学科又发展成为学科分支,这也许是近年来最重要但经常被忽略的影响高等教育的因素,它增加了高等教育系统的复杂性”,导致“不同研究领域的大学教师在教育价值观、教学定位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但即使如此,对于导师们来说“学术事业的核心,即知识分子组织的真正基本单位”仍然是学科,“正是在这一狭窄而深奥的矩阵中,人类的理解和人类试图探索的认知现实王国这二者之间实现了最亲密的接触”。
也正是因为如此,学者以学科为平台进行学术活动,对学科拥有强烈的归属感,一些学者“对本学科的忠诚往往胜过对自己所在单位的忠诚”。强调选拔工作以学科为平台进行,目的在于巩固学科在培养单位和专家之间共同纽带的属性,有助于学术共同体的良性运行,也有助于注重增强学科对优质生源群体的吸引力,对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突出学科建设重点发挥积极作用。
04
注重改革配套衔接落地等工作
全面推进“申请–考核”制也要注重与其他方面的衔接配套和改革政策落地等工作,否则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
招生选拔是研究生教育整体任务中的首要环节,谋划改革既要注重细节,也要关注全局,使招生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其他环节衔接,共享共振形成提高质量的合力。
如为了激励和约束二级培养单位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提高生源质量,学校在招生计划分配体系中建立淘汰计划补偿机制,着眼于与培养过程的中期考核和分流淘汰机制相衔接,“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谋划,对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进行完善。
武汉大学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将使二级培养单位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空间。对于下放的权力,二级培养单位要“接住”和“用好”,特别是对于原则性政策性较强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因此,学校要求二级培养单位应不断学习并掌握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用好自主权,在探索有效实现综合考核、科学评价、发挥特色、形成优势的同时,注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相关制度体系,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同时,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的职责也将相应地进行调整,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学校层面的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审定各培养单位的操作实施细则,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选拔工作,对不符合程序及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4期
注:本文来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作者宋朝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学术分享之用,本文已获授权,如需转载请与来源联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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