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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市场还是政府

2016-05-28 禅心云起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慈善非义务


慈善,就其含义来讲,是一个人把自己所有之物,自愿性地再分配给他认为值得救助的另一个人。那么,怎样的行为才符合慈善的含义?或者反过来问,怎样的行为不属于慈善?

 

慈善首先要求参与各方的完全自愿,其中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一个蟊贼或强盗,拿偷来抢来的东西去捐赠,这是否算作慈善呢?当然不算。因为他所捐之物,皆属赃款赃物,他的捐赠是建立在失主财产遭窃被夺的痛苦之上,显然既不慈也不善,相反是一种不劳而获的不义之举。


即便是传说中罗宾汉之类的“侠盗”,也受到安兰德这样的抨击:


这位被吹捧起来的有史以来最不道德的英雄第一人,他通过那些并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来做他的慈善事业,他分发给穷人那些并不是他自己创造或者生产的财富,他让那些被抢劫的人来为他大发善心的奢侈的义举买单。他是一个最无耻的理想的化身:也就是说我们什么都不需要劳动、不需要生产,只需要说出自己的欲望就可以获得这些根本不应当属于我们的东西。而罗宾汉所标榜的贫穷就是犯罪的理由,更是人类对正义的最大践踏。


那么,如一个人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另一个人去捐赠,是否又算慈善呢?这样的“逼捐”当然也不算数。因为这同样违背了自愿原则。强制者的行为和盗贼所为没有任何区别。进一步,如果是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进行强制呢?这仍然不算是慈善。因为强迫的性质,并不因为以个人的名义或以国家、集体名义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只要是非自愿,依然要使某个或某一部分人付出损失及痛苦的代价,依然是不正义也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何看待有以同情心来论证慈善系每个人尤其是富人的义务的这个观点呢?这是于理不通的。虽然慈善源于人对同类感同身受的善心,也即同情心,但如果一名富人对别人的施舍,是出于某种道德或法律义务,那么他的举动,到底是自出于他的好心肠,还是因为他对舆论逼迫或法律强制的惧怕?如果是后者,那又怎能称之为“善心”或“慈善”呢?另一方面,一个人的贫困或匮乏也不能使他建立起与资源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当然也不能取得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正当要求权。

 

慈善事业与利润


有人(如学者薛兆丰)认为,同为自愿合作性质的事业,慈善有不同于商业之处:商业的效率和成败有金钱利润(亏损)作为指针,而一般意义上的慈善多是不求回报的付出,其效率因而尺度难寻。

 

但不幸的是,这样的理解失于肤浅而片面。慈善和利润动机本身并不矛盾。考虑到在现代分工型社会当中,大型慈善事业基本需要托付中介,而中介严格来讲并非不求利润。从法律及会计的角度讲,中介所受款物只是托管或代收代付性质,他们要靠自己的专业服务及信誉来赚取管理费。慈善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甄别符合捐助者要求的受捐人、保证善款捐资符合捐助目的的妥善利用及受助成效的最大化,等等。如果由于信誉不佳、管理不善,收益不足以覆盖成本或超过其成本,那么这样的慈善中介机构,也会像其他类型的亏损企业一样,是很难长期维持下去的,会被其他竞争中介机构取而代之。


此外,慈善捐助的主体大多是成功商人,充分说明了慈善除了善心以外还需要商业利润。即便我们假设一个企业家非常自私狭隘,仅仅只考虑他的利润。他照样也有动机为他的雇员提供免费食堂、幼托、阅读室或其他文体设施,以留住人才和稳定队伍,还可能投身社会公益,确保广告宣传效应及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虽然这些行为可能综合进企业家对利润的“冰冷”计算之中,但从旁观者的视角,也的确取得了慈善救助的效果。

 

以下例子更为典型:大名鼎鼎的印度Aravind私立眼科医院,通过对富人和穷人进行自愿性歧视定价,并采取规模化、流水线式的手术方式,向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不仅实现盈利,而且快速发展。据报道,该医院年接待200万门诊病人,30万例眼科手术,其中收费病人占35%,对其他65%的病人提供免费医疗。谁又敢说这样的盈利性商业行为,不是慈善的一种形式?


如果把不纯靠善心也能产生救助效果的自愿再分配,也归入广义的慈善事业(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那么各种交换互助性质的民间团体,甚至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保险都应该纳入其中。因为任何商业保险都预设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保险基金池当中提取赔偿,本质上是由承受同类型风险威胁的未受损失者向不幸受难者进行自愿再分配。

 

慈善精神

       与资本主义


慈善事业不可脱离一个资本主义市场社会而兴旺发达。只要慈善所需的物资储备源自生产财富,那么一个富有生产力的社会,才是确保慈善充足救济能力的关键。举例而言,2010年33名智利矿工被困井下69天获救,若非该国长期坚持市场经济,有了充裕的物资储备,要不是其他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企业慷慨援助尖端设备,要从这么深的井下救出这些矿工纯属天方夜谈。

 

一个不受束缚的自由市场制度,不仅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促进了全部物质财富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自由本身,还极大浇灌了人文精神的花繁叶茂,刺激了源自人性优良一面的友善博爱和慷慨仗义,最终从物质充盈及精神升华两个方面,携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充分发展。


此外,还应该认识到,最高贵的施舍是让人们摆脱施舍,而最有效的救济是让人们免于救济,这才是慈善精神的本质和目的所在。因此像美国的米塞斯学院(mises.org)这样宣扬自由市场经济的教育机构,就是在从事一种更高层次的慈善。该机构不仅提供了大量免费人文资源——包括经济、伦理、政治、历史诸种文献以及各种线上、线下相关课程。它还从精神上激励人们成长为自由的爱好者和进取的自由企业家,从而把更多的人从匮乏、困苦和绝望当中拯救出来。

 

政府福利败坏慈善


然而,不少人尤其是一些社民色彩浓厚的“公知”大力宣扬,慈善应该由政府来操办。在他们低幼化的想象中,政府是一台庞大的慈善机器,像天使般像众人施舍免费医疗、养老和教育,温情默默地为全体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姆式”服务。他们毫不顾虑这台机器最终变成嘶吼轰鸣的“利维坦”。


泛自由主义联盟——自由至上主义者及保守主义者,对公益和慈善事业的热忱一点不少。他们反对政府的大福利政策,不仅是担忧这套制度必将使人民变得幼稚和驯服,更基于对其非正义性质的充分认识及反感。


几乎所有人都明白,政府自己不创造财富。它提供的任何援助物资,都来自于公民纳税人本身。但很少人意识到,与自愿性质的慈善相比,政府实际采取的是非自愿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从而改变了它的伦理性质,沦为一种不公的抢劫。


政府自身充当“中介”,还必然运用价格、数量、准入标准设障等各种不当竞争及行政管制手段,妨碍和排除其他慈善市场中介,从而极大限制各市场中介竞争的深度和广度,导致各民间慈善中介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被压低到市场正常的需求水平以下。政府福利还依赖于高额的税收及税收的不断增长,也进一步削弱了民间慈善的救济意愿和能力。

 

况且,政府代表并不只是依靠从经手托管物资中收取中介费或赚取利润,更可以凭恃特权和垄断地位,直接对托管物资进行“雁过拔毛式”的侵占和掠夺,这反过来又会导致政府机构因掠夺而来的物资变得更加庞大。

 

政府代表也可以完全不顾捐助者(纳税人)的意愿,而是自己制定武断的再分配标准,凭自己的喜憎好恶,把物资分配给它所认定的人,而非分配给纳税人认为靠谱之人,最终不仅救助不到真正亟待救助者,且其分配结果必然有利于那些努力依附政府代表的攀附者或特权阶层。


政府福利最终造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本不该得到救助的人争相挤入求援的行列。这在欧美国家至为明显,不仅形成了一个手握选票、专领救济的懒人阶层,而且刺激了一股专门前来瓜分福利的移民浪潮。正如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说,政府救助什么,就能得到什么,救助懒惰、得到懒惰,救助贫困、得到贫困。他指出:
 

补贴装病者、神经质者、冒失者、酒鬼、瘾君子、艾滋病人、保险管制及强制医疗健保下的‘自残’身心者,就会得到更多的疾病或没病装病、神精衰弱、不负责任、酒精依赖、沉溺毒瘾、艾滋病患及身心摧残。”


在欧美国家,那里的政府受到强大个人权利及法治传统的束缚,政府福利依然造成了巨大恶果,比如欧债危机及希腊、英国等国爆发的街头骚乱,更不乏仅人发指的贪墨行为,最近的离岸市场律所客户信息泄露风波,牵扯出不少西欧政要,实在并不出人意料。由此看来,政府福利制度不仅不能带来长治久安,还削弱了经济发展势头,使人民背上巨额债务,最终带来严重社会隐患。可见公办福利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是不可承受、无法负担之重。
 

因此,在对政府福利的宣传蛊惑当中,社会大众要认清几类人的真面目:
 

一类是愚人,看乞丐可怜,身上有10块,拿出两块,然后逼身边人一人两块给乞丐。他认为就解决问题。但他不明白,乞丐花完钱还是乞丐,问题并没真正解决,甚至还会有人把乞讨当成赚钱法门,成为专业乞丐或专职懒汉。
 

另一类是伪人,一见乞丐就悲天悯人指责社会不公,然后要求别人必须为此负责,每人给他两块钱,而他自己的两块钱是不出的。如果别人说“等等,你让我们出你自己为啥不出”,这时候伪人会罗列一堆理由,比如你比我富有,我也是穷人,反正你不出就是冷血没良心,我呢是例外。
 

伪人还不是最坏的。最坏的还是奸人。奸人怎么做呢?就是逼别人一人出3块,给乞丐8块,自己留下4块。这样乞丐实际上成为他牟利的工具。对他来说乞丐越多其实越有利可图。事实表明,专职奸人会和专职懒人形成默契、结成骗钱同盟。


政府福利及公立慈善制度最终成为一套不断鼓励和制造愚、伪、奸、懒四类人的机制。在这样机制底下,真正的慈善精神必然受到极大的压抑和破坏。

 

慈善与福利的改革

 

简言之,政府福利制度及公立慈善事业,既缺乏效率又滋生特权,最要害的是,它还带来强制侵占的非正义后果,压制社会大众及市场企业家的慈善精神,因此必须得到彻底的改革。
 

慈善与福利的改革方向,因而也是清楚明确的大市场和大社会取向:


解除对广义上的社会慈善机构的各种限制,让各慈善组织及准慈善机构,包含各种商业保险企业、民间互助组织及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彻底摆脱种种政策上的禁锢,逐步直至彻底替代各国现行的公办垄断性质的社保、医保制度及公立慈善机构,从而铲除滋生暴力、腐败和特权的土壤,建立起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慈善体系及社会保障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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