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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 经济学、科学与自由

2017-05-13 通天译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罗斯巴德: 经济学、科学与自由

文:Hans-Hermann Hoppe

译:董子云


穆雷·N·罗斯巴德之所以在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思想传统中取得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地位,是由三个主要的原因共同促成的。


首先,罗斯巴德是最近一位代表奥地利经济学主流的人物。1如同其他的思想传统一样,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内部也能区分出若干个相互联系的分支,而罗斯巴德是奥地利学派主要的理性主义那支最近的阐释者。这个分支从学派的创始人卡尔·门格尔开始,由尤金·冯·庞巴维克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延续。与门格尔、庞巴维克以及米塞斯一样,罗斯巴德也是位坦率的理性主义者和各种社会相对主义变种(历史主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证伪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批判者。像他公认的前辈一样,罗斯巴德也为这种观点辩护:经济学法则不仅存在,而且更确切地说,经济学法则是“确切的”(门格尔语)或者说“先验的”(米塞斯语)法则。(经验性的)自然科学的命题必须不断接受新数据的检验,因此永远只能具有假设的有效性;经济学的命题则与之相反,涉及到的是必然的、非假设性的关系,具有先验的有效性。奥地利学派主流认为,所有经济学法则可以通过逻辑演绎,从几个自然与人的基本事实(门格尔语),或者单个公理(米塞斯语)——即“人行动”这个不陷入行为矛盾就无法反驳、因而是无可争议的真实命题——以及少数经验性的(而且是经验上可检验)的假设推导得出。与其前辈们一样,罗斯巴德认为通过研究经验数据检验经济学命题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实际上不可能成功。经验可以展示一条经济学定理的有效性,但经验永远不可能驳斥或者证伪它,因为经济学定理最终只依赖于行动公理不可置疑的有效性,以及理性演绎和逻辑推论法则的有效性(和正确运用)。尝试用“经验检验”一条经济学法则其实是一种范畴错误,是思路混乱的表现。此外,罗斯巴德与他之前的门格尔、庞巴维克以及米塞斯一样,牢固遵循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即只有个人才行动。因此,所有社会现象必须解释为——即逻辑重构为——有意识的个人行为的结果。各种“整体论”或者“有机论”的解释,纯属不科学的伪解释,必须被明确抛弃。与此相仿,社会现象的各种机械论的解释也是不科学的、当被抛弃的。人类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行动。社会机械均衡的理念,唯独在一种情况下有用,即可以让我们领会行动不是什么,以及行动在哪些方面与机械和机器人的运转有根本上的不同和范畴上的区别。

 

其次,罗斯巴德是奥地利经济学最近也最全面的体系建构者。只有理性主义者才对体系和完整性有持续不断的追求。门格尔和庞巴维克虽然都对奥地利学派的基础有巨大贡献,但两人都未能实现这一终极的思想追求(desideratum)。这一壮举要到米塞斯出版其鸿篇巨著《人的行动》时才得以实现。2“最终在这本书当中”,罗斯巴德如是评价《人的行动》,“经济学再次成为整体,再次成为一个理论大厦。不仅如此——本书涵盖的是一个经济学结构,而且有米塞斯教授本人新近的诸多贡献。”自此之后,只有罗斯巴德有类似的成就,他出版了《人,经济与国家》及其姐妹篇《权力与市场》。《人,经济与国家》的写作以米塞斯的代表作为典范,其内容甚至比米塞斯更广泛、更全面,因而罗斯巴德赞扬米塞斯和《人的行动》的话也同样可以用在罗斯巴德本人和《人,经济与国家》上。实际上,连米塞斯这样的权威在为《新个人主义评论》写书评时也对罗斯巴德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米塞斯称赞罗斯巴德的论著是

 

“对人的行动的一般科学——行动学——及其在实际当中最为重要、且迄今为止有最好阐述的部分——经济学——的划时代贡献。从今往后,在这些知识分支当中的所有核心研究,都将必须充分考虑到罗斯巴德博士所提出的理论与批判。”

 

今天,米塞斯的《人的行动》与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已经是奥地利学派的两大杰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成就。若是没有读过或者研究过《人的行动》和《人,经济与国家》,他不论是作为奥地利经济学的学者抑或是其批评者,都不可能得到严肃的对待。

 

第三,罗斯巴德是最近、最系统的奥地利学派政治经济学家,因为理性主义正意味着追求体系和完整性,意味着政治活动。对于理性主义者来说,人类首先是理性动物。人类的行动,以及人类历史的进程由观念所决定(而不是自发演化和自然选择之类盲目的演化力量)。观念可以为真为假,但只有真的观念“有效”,带来成功和进步;而错误的观念导致失败和衰落。人类进步是发现真理以及正确观念传播——启蒙——的结果,学者作为正确观念的发现者和错误观念的削除者,不仅在人类历史中发挥关键作用,并且完全控制着人类进步的进程。因为真理本质上是实践性的,认识到一个观念是真的(或者假的),学者就只会想立即推行(或者削除)它。正因为此,门格尔在追求学术抱负以外,曾做过奥地利王储鲁道夫的私人导师,也是奥地利上议院(Herrenhaus)指定终身议员。同样,米塞斯是维也纳商会享誉全国的首席经济学家,是奥地利第一共和国许多著名人物的顾问,后来在美国又做过国家生产者协会和其他许多组织的顾问。他也更进一步,如同他是第一位奥地利经济学的体系建构者,他也是第一位给予奥地利学派实践活动系统表述的人,将奥地利经济学与激进-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政治改革联系起来(如其1927年《自由与繁荣的国度》所论述的)。罗斯巴德同样担任过许多顾问职务,是若干教育机构的创始人和学术主管,也唯独有罗斯巴德取得了可与米塞斯媲美的成就。他甚至比米塞斯走得更远,在其《自由的伦理》中,罗斯巴德成功整合了(通过私有财产的概念)价值中立的奥地利经济学和自由至上主义政治哲学(伦理学),使之成为一个宏大而统一的社会理论的两个互补分支,以此开启了一场激进的——奥地利-自由至上主义——哲学运动。

 

在理论经济学领域,罗斯巴德在米塞斯的《人的行动》所设下的标杆以外又有两大重要贡献。首先,罗斯巴德系统性地阐明了边际效用理论,然后又推进了福利经济学的一次新的重构,以及米塞斯体系中完全缺失的一个有关国家的经济学理论。

 

罗斯巴德以米塞斯早在1912年其《货币与信用原理》中便提出的严格边际效用序数论为基础,解释道边际效用当中的“边际”一词并不指效用的增量(这会暗示其可测量性),而是指财货增量的效用(因此与是否可以测量无关)。效用所附着的财货,及其数目的增加能够用物理语言描述。财货及其增量在空间上延伸,因此可以用单一的数量加法进行测量和计数。与此截然相反的是,附着在一个物理财货上的效用,及其单一物理增量纯粹是一种强烈程度。它并不在空间中延伸,因此无法通过单一的计数和算术法则来测量和跟踪。基数测量效用的尝试都是无效的。效用作为强烈程度,只能采用序数来讨论;即,将之作为一个一维的个人偏好表上的排列次序(而每个经济现象,尤其是货币计算和“客观的”成本会计,最终都必然可以归结和解释为个人序数排序判断的简单结果)。除了它们在一维个人偏好表上的位置以外,不同财货和不同数量的同种财货之间不存在定量的关系。尤其像是总效用(被想象为边际效用的叠加或者整合)之类的东西是无稽之谈。正确地说,“总”效用是大批量的某种财货的边际效用。罗斯巴德解释道,


那么就是说,存在有两种效用规律,它们都遵循人的行动的不容置疑的条件:其一,给定一种财货的单位的规模,每个单位的(边际)效用随着单位供给量的增加而递减;其二,一个较大单位的(边际)效用大于较小单位的(边际)效用。第一条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第二条我们称为总效用递增规律。这两条规律之间以及所涉及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只是纯粹的排序关系,即序数关系。


罗斯巴德用图展示了这种关系:


价值排序

 

-3个鸡蛋

 

-2个鸡蛋

 

-1个鸡蛋

 

-第二个鸡蛋

 

-第三个鸡蛋

 

鸡蛋在这个个人价值表上的排序越高,价值也就越高。根据第二条规律,3个鸡蛋比2个鸡蛋更有价值,2个则比1个更有价值。根据第一条法则,第二个鸡蛋低于第一个鸡蛋在价值表上的排序,第三个又低于第二个。除了前者大于后者外,这些排列项目之间——比如3个鸡蛋的边际效用和第三个鸡蛋的边际效用——并不存在数理关系。


列奥内尔·罗宾斯在维克斯蒂德和米塞斯的影响下,率先将这一理论引入主流经济学,而效用具有序数特征的逻辑推论是,每个人际和内省的效用比较必然是不可能的(不科学的),因此每种涉及到这种比较的社会福利的提议都是武断的。虽然主流福利经济学一旦完全认识到这个结论便陷入一团混乱当中,罗斯巴德却已根据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和展示效用这对概念,严格按照效用论激进地重构了福利经济学。

 

自我所有权的意思很简单:每个人都拥有(控制)自己的物质身体。“人的本质,”罗斯巴德解释道,“是‘精神’与物质的融合。”每个活的人体都由单独一个独立(自主)的、有意识的心智与意志(自我)所占有和控制。据此,只要身体还活着,我们就称之为人(persona,而不是躯体,corpus)。(即便并没有明确提出,主流福利经济学也接受自我所有权的概念,因为它讨论不同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方法。)这个自我所有权中蕴含了展示偏好的概念。后者仅指“实际的选择揭示或者展示一个人的偏好;即,他在行动中的选择可以推导出他的偏好。”每个行动都涉及到一个人有意识地利用他的物质身体,因此证明他将这个身体当做财货。此外,他是这样利用而不是那样利用,通过这种选择,他用每个行动,同时展现出他行动时他所认为的这一财货具有最高价值的用途。根据效用的序数特征,行动只揭示偏好次序和排序的存在性事实。它们并不揭示任何有关排序的“差距”或者“距离”,抑或是偏好的“强度”之类的东西。它们也从不展示出“无差别”。事实上,排序的“差距”和“无差别”(即价值相等)都预设了序数效用。


以自我所有权和展示偏好的概念为基础,并且遵循帕累托对有意义的序数福利陈述的可能性问题的限定,罗斯巴德推导出下面这套命题:如果一个人用他的身体(“劳动”)将自己的控制(占有)延伸到其他自然赋予的东西上(无主之“土地”)——即便是想要站着他也必须这么做——那么这个行动展示这些东西对于他而言也同样是财货。所以,在占有它们时他必然取得了效用。与此同时,他的行动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因为占有先前无人所有的资源并不从他人处夺走任何东西。如果其他人认为这些东西有价值的话,他们本也可以占有这些资源。不过,他们明显没有这样做。而实际上,他们未能占有这些东西表明他们不占有它们的偏好。因此,我们不可能说他们因为其他人的占有而丧失什么效用。在原始占有行动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任何后来的行动(不论是生产还是消费),出于展示偏好的理由,都同样是帕累托更优的——只要它并不影响他人占有或用占有的手段生产的资源的物理完整性。生产者-消费者因此生活改善,而其他人则控制着与先前相同数量的财货。于是,我们不可能说有人生活变差。最终,每次由此基础开展的财货自愿交易也都是帕累托更优,因为它只有在交易双方预期从中获利的条件下发生,而他人在行动中控制(拥有)的财货供应保持不变。

 

在这些命题的基础上,罗斯巴德着手阐述一个全新的奥地利学派国家理论。尽管每个原始占有、生产-消费以及交换(自由市场)的行动总是也必然增进社会效用,任何征用行动却(未取得同意单边地夺取原始占有者和生产者-消费者的财货)都不可能有这种效果。显然,所有我们通常认为是犯罪的行动都符合这一点,比如对身体的攻击,侵犯,抢劫,盗窃和欺诈。尽管罪犯掌控了更多数量的财货而改善了境遇,他的受害者控制的财货相应减少,因此处境恶化。所以,没有犯罪行动合乎帕累托的限定、增进社会效用。人们一般也认为犯罪行动是非法的,人有权保护自己、抵御犯罪。同时,关于效用的这条结论同样适用于所有政府代理人的行动:“任何政府行动都不能增进社会效用。”不过,它们却被认为是合法的,一个人并不被允许抵御这些行动。

 

罗斯巴德在用福利经济学理由反对政府制度方面的结论,建立在国家一词标准的、毫无争议的定义基础上:


国家是一个拥有以下特征之一或者两者兼具(实际上,通常几乎都是两者兼具)的组织:(1)它通过物质的强制(税收)取得收入;(2)它取得对武装力量的强制性垄断权以及对特定领土范围的最终决定权力。


就其第一个支柱而言,显然政府代理人从税收行动中获益,否则他们就不会这样做。同样明白的是,我们不能说税收的主体——被课税财货的原始占有者-生产者——从这种行动中获益,否则他们会自愿支付相同数量的财货,而不需要强制。


类似地,政府代理人显然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实现对最终决定权(司法权)的垄断也增进他们的效用。最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就使得税是否合理的问题丧失实际意义,从一开始它的结论就倾向于政府。不过,同样明显的是,每个政府最终决定权的接受者因此处境恶化。一个人的原始占有和生产的行动,展示出他偏好于排他地控制(司法)其占有和生产的财货。除非他将它们抛弃、出售或者自愿出让给其他人(在这个情况下此人展示了他偏好于获取这些财货的排他性控制),否则就不可能说他改变了这一评价。如果一反他的展示偏好(不放弃私人占有和生产的财货),国家取得领土上最终决定权(司法权)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通过征收的行动。如果政府是最终决定者,那这就意味着没有人完全控制他自己占有和生产的财货。实际上,国家攫取了所有“它的”国民所占有和生产的财货,使他们沦为租客。政府控制的范围越大,每个私人所有者对自己的占有物和产品,以及它们的价值的控制范围就相应越小。最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租客,没人能够拒绝政府使用他私人占有和生产的财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丧失了针对可能的政府干预或者侵犯的物理防卫手段。


于是,罗斯巴德结论道,如果所有政府行动都依赖于征收,而且征收不可能增进社会效用的话,那么福利经济学必须呼吁废除国家。从霍布斯到詹姆士·布坎南的诸多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及现代公共选择经济学家,都曾尝试将国家描绘为契约的结果(因而是一个自愿的、增进福利的制度)来避开这一结论。作为这些尝试的回应,罗斯巴德赞同约瑟夫·熊彼特的看法,即“用俱乐部会费或者购买比如说医生服务的类比来解释税收的理论,只能证明社会科学的这个部分是多么地偏离于科学的思维习惯。”从霍布斯到布坎南,国家主义者一直在试图克服“自愿”国家却拥有强制司法垄断和征税权力这一观念中存在的显而易见的矛盾。他们的办法是在思想上妥协,提出“隐含的”或者“概念性的”协议、契约或者宪章。罗斯巴德解释称,所有这些典型的啰嗦的尝试,最终只会得出同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隐含的”和“概念性的”契约恰恰与契约相对立,即不是契约。因此,为国家提供福利经济学的辩护是不可能的。不可能有人明确同意永久性地出让对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司法权,除非他已经出售了或者放弃了自己当前所有财产并随后自杀;同理,活人不可能明确地订立一个契约,许可他人——他的保护者——永远单边地决定受保护者必须为他的保护所支付的贡金,而无需受保护者持续的同意。


罗斯巴德尤其嘲讽了“有限”保护型国家的理念,认为它自相矛盾,而且与推进社会效用不相容。有限政府总有发展成为无限(全权)政府的内在倾向。鉴于政府的运作原理——司法垄断和征税权——任何约束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生命与财产的想法都是幻觉。垄断导致的倾向是正义与保护的价格上升,而正义与保护的质量却下降。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保护机构在用语上便有矛盾——征收财产的财产保护者——而且会导致税收增多而保护减少。即便政府将自己的行为完全局限于保护先前存在的财产权,进而就会产生究竟要生产多少安全保障的问题。政府代理人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受到自利和劳动的负效用激励,但他们与众不同地拥有征税的权力。所以,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一定是相同的:保护的开支最大化——可以想象,几乎一国所有财富都可被保护的成本所消费掉——并同时实现保护的生产最小化。此外,司法垄断会导致司法和保护的质量恶化。如果人们只能向政府求取正义,正义和保护就会朝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而被滥用,宪法和最高法院也难逃其咎。宪法和最高法院是政府的宪法和法院,他们提出或发现的任何对政府行动的约束,都是由这个制度本身的代理人所决定的。可想而知,政府会改变财产与保护的定义,将司法管辖权扩张到有利于它自身的范围。


相反,根据“单一伦理判断”,即“即便是最严格遵循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一直以来也乐于允许自己……(感到)可以自由地在全体同意的规则下,提议增进社会效用的变动或过程,”罗斯巴德得出了与在他之前的法国-比利时经济学家居斯塔夫·德·莫里纳利一样的无政府主义结论:防卫、保护和司法服务


因此应当由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或公司提供(a)自愿取得收益,而非通过强制,且(b)不像国家那样攫取警察或司法保护的强制性垄断……防卫公司应当与自由市场上其他所有财货和服务的供应者一样自由竞争,而且不强制非侵犯者。防卫服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将会是销售性的,且仅是销售性的。


每个私有财产所有者将可以分享到劳动分工的好处,通过与其他所有者及他们的财产合作,取得比自卫更好的财产保护。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何其他人购买、出售或者协议保护和司法服务,且可以在任何时间单边地停止与他人的这种合作,退回到自卫状态或者更改他的保护联系。


罗斯巴德另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垄断和竞争理论。罗斯巴德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唤回了让-巴蒂斯特·萨伊及其追随者(莫里纳利即属其中)的法国激进自由放任经济学的传统。罗斯巴德有关竞争和垄断的推断性理论简单明了(理论就应该这样)。他定义竞争为帕累托更优行动所描述的法则框架内的活动:原始占有,生产-消费以及自愿交换和缔约。具体到企业家行动,竞争意味着存在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准入”。每个人都可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财产,进入到任何他认为有利可图的生产线。罗斯巴德的结论是,只要实现了这个自由准入的条件,所有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都趋向于最低价格和最小成本。与此截然相反的是,垄断和垄断性竞争的定义是自由准入缺失,即存在有排他性特权。由于国家的定义是领土内司法和保护的强制性垄断,它因此是垄断的原型。每个人——除了国家的代理人以外——都被禁止使用自己的财产生产自我防卫和正义,因此也就是不得与国家竞争。其他的一切垄断都要回溯到其终极来源,即这个初始的司法(立法和管制)国家垄断。其他每个垄断都涉及到“国家授予的特权,将某个生产领域保留给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在法律上,对于其他现有或潜在生产者而言,进入到这个领域是受到限制的,而且有国家警察强制执行这一限制。罗斯巴德结论道,只要自由准入受限或者缺失,不论是生产正义和安全,还是其他任何财货和服务,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都会比自由准入的状况更高(即过高)。(因此,在罗斯巴德看来,政府反垄断或者反托拉斯政策是自相矛盾的用语。相反,竞争正是要求国家废除其在领土内的司法垄断。)


除此之外,罗斯巴德驳斥其他理论为没有意义、没有操作性或者错误的理论。比如,某人掌控自己的价格(“觅价者”)就定义他为垄断者便是毫无意义的。每个商人对于自己的价格都有完全的掌控(而对于消费者在这个价格上购买多少财货毫无掌控)。因此,根据这个定义,没有人不是垄断者。同样地,定义垄断者为“任意给定财货的唯一出售者”也没有意义,因为从客观的意义上讲,每个财货的每个出售者都总是其独特产品(品牌)的唯一出售者。所以,每个人都是垄断者,对他自己的产品拥有百分之一百的市场份额。不过,这个情况根本不影响每个企业家随时与其他企业家竞争、吸引消费者开支,纵使他们的财货有多么特别或者与众不同。另一方面,从主观的意义上讲,不可能明确地断定某个财货的出售者为垄断者。因为根据这种解释,“给定财货”一词意思是“消费者所定义的财货。”因此,某样东西的出售者是否是其唯一的出售者,还是他的市场份额有多大,其决定都取决于消费者对于这个财货是什么的定义;即,取决于他们如何将特定的物理物件归入各个同质财货的群组。这种归类不仅在一直变动,而且不同的消费者对于同样的物理物件也可能有不同的归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垄断者一词实际上变得既没有用,也没有操作性,任何测量产品市场份额的尝试都必须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米塞斯的垄断价格理论站不住脚。米塞斯曾指出


垄断是垄断价格出现的必要前提,但它不是唯一的必要前提。还需要的一个条件是需求曲线呈某种形状。就此而言,仅仅存在垄断并不能说明什么……垄断者出售一件垄断商品的价格并非都是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只不过是对于垄断者而言,可以超出竞争市场所允许的极限限制总产量,而却比扩张销售更有利的价格。

 

罗斯巴德阐明了这个论点的谬误。首先,应当注意到每个限制性行动,根据定义,必然有补充性的扩张方面。垄断者从某条生产线上释放出来的生产要素并不是简单消失了;它们必然有其他方面的用途:或是生产另一种交换财货B,或是扩张其所有者的休闲消费者财货的生产。因此,即便垄断价格存在,这也并不意味着负的社会福利效用。从垄断者不出售的这一行动来看,我们可以得知他必然相信保留(而不是出售他的财货)会使他生活更好,而没有人因为他的行动而生活变坏(因为其他每个人仍然控制着与之前相同数量的财货)。所以,米塞斯的垄断价格和垄断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形状,并不能在操作上或者概念上与其他任何价格及其他任何出售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相区别。


罗斯巴德论述道,生产先于最终产品的出售,而生产成本必然在消费者展示他们对某人的产品的偏好之前即已发生。由此可见,将垄断价格定义为一个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或者高于边际成本的边际收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方面的成本曲线以及另一方面的需求和收益曲线并不同时存在。唯一与成本曲线同时存在的曲线是企业家预估的未来需求和收益曲线。不过,在决定生产多少财货时,每个生产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总是会将产出调整为最大化他所预期的货币收益的数量。即,在引导他做出产出决策的货币计算中,预期价格和边际收益从来不等于边际成本。除非预期财货的价格超出成本,否则没有人会进行生产;再者,除非预期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否则没有人会扩大自己的产出。因此,每个企业家都在自己的计算中假定,未来他将面对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具有弹性或者无弹性的延伸)。同理,在随后的出售点上——此时生产者已经承担了所有成本,唯一有关的需求就是消费者对于现有已生产产品存货的需求——每个企业家都会假定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也就是说,每个企业家都会将价格定在一个合适的高度,高于这个选定的价格就会碰上弹性需求,因而导致较低的销售收益。


如果实际选择的售价恰好等于原来的预估,又如果市场在这个价格出清,那么企业家的预测就是正确的。而另一方面,实际需求可能与最初的设想不同,各种类型的企业家预测错误就会因此显现。在销售的时点上,企业家可能会发现他错误地“过少”或者“过多”生产了。在前一种情形中,实际需求(价格和收益)高于预期,而如果先前进一步扩大生产的话,利润还可以更大。企业家一开始估计超过某个产出点外的需求为无弹性(这样的话产出增大会导致总收益减少),而现在的情况显示出来是在这个点外需求有弹性。在第二种情形中,实际需求(价格和收益)低于预期。如果企业家少生产一些,本可以避免损失。企业家预估某个产出点外的需求有弹性,所以可以出售更大的产量赚取更高的总收益;而现在的情况显示这一需求的无弹性。


但不管怎么说,每个企业家,不论他原来的预测是否正确,他都必须继续做出新的产出决定。假设他们认为过去的经验(当前的需求)可以预示他们未来的经验(需求),那么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存在。此前预测正确的企业家会生产与之前相同数量的财货。生产“过少”的企业家现在会生产更大数量的财货,而生产“过多”的企业家会开始限制当前销售和未来生产。罗斯巴德问道,企业家后来的这种对先前生产过度的反应,与米塞斯所说的“垄断价格”的情况该怎样区分开来呢?他的回答是两者事实上无法区分。

 

从这种减产中得到的更高的价格就一定是“垄断价格”吗?为什么它不会是一个从低于竞争性的价格向竞争性价格的移动呢?在真实世界,需求曲线不是简单地“给定”给生产者的,而是必须被预估和发现的。如果生产者在某一时期生产得太多,为了赚得更多收入而在接下来的时期生产得更少,关于该行动没有什么可以额外解释的了……因此,我们不能用“限制生产”来检验是垄断性还是竞争性价格。当然,从低于竞争性转向竞争性价格也涉及到对该商品生产的“限制”,并伴随被释放的要素引起的其他领域生产的扩张。不存在任何一种办法来辨识这种“限制”和所谓的“垄断价格”情况下的必然的扩张……但是,如果一个概念不可能基于现实,那么它就是空洞和虚幻的,而且也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在自由市场上没有办法将“垄断性价格”和“竞争性价格”或“低于竞争性的价格”区分开来,也无法确定从一种向另一种转变时的任何变化。无法为作出这样的区分找到任何标准。因此,当与竞争性价格区分时,垄断性价格的概念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唯一能谈论的只是自由市场价格。

 

在这些主要的创见以外,罗斯巴德还贡献出了许多新的理论洞察。这里仅需举两个例子。其一,罗斯巴德使用米塞斯著名的论点——社会主义下不可能进行经济计算(成本会计)——甚至比米塞斯还更具一般性地证明了自由市场上出现独大卡特尔的不可能性。


自由市场为企业规模设置了明确的限度,也即市场中的可计算性的限度。为了计算每一个分支的利润和损失,对于各种要素和中间产品的每一个,一家企业内部的运行都必须能够参考外部市场。当任何这些外部市场消失时,由于全都被吸纳到了一家企业的范围之内,可计算性就会消失,企业也不再有办法理性地配置要素于特定领域。这些限度越是遭到侵犯,非理性的范围就会变得越来越大,而且也更加难以避免损失。独大卡特尔将根本无法理性地配置生产资料,因此也无法避免严重的亏损。因此,它绝不可能真正地被建立起来,而且如果尝试建立,也会很快分崩离析。

 

第二个例子同样也是受米塞斯的启发,来自货币理论领域。米塞斯(他又是受到门格尔著作的激发)已经证明,货币作为交换媒介,最初必然是某种商品货币(如黄金)。罗斯巴德提出了一个政府摧毁或者转移货币的理论(也许可以用“渐进原理”来命名),补充了米塞斯的货币起源理论——即他著名的“回归原理”。他用最为简要的方式在《为什么我们的钱变薄了》23一书中阐明了,政府为了取得——其最终目的——伪造货币的完全自主权所采取的行动在行动学上的必然后果。由于政府必然从市场供应的商品货币(如黄金)开始着手,它首先会垄断铸币;然后,它会垄断货币替代品的发行(货币凭证,见票即付的银行券);随后,它会参与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发行超过实际货币量的货币替代品;到最后,由于银行危机(挤兑)是部分准备金银行业不可避免的结果,政府会延期偿付其纸券,切断纸券(凭证)与货币(黄金)的联系,征收所有私人拥有的货币,并发行一种纯粹的法定货币。


不过,经济学理论上的创新远远不能概括罗斯巴德的成就。甚至将这些创建整合到一个庞大、全面而且统一的奥地利经济学体系之中也远远不能概括。虽然罗斯巴德是职业经济学家,但是他的著作却也包括了政治哲学(伦理学)与历史学。


不同于否认理性伦理学之可能性、信奉功利主义的米塞斯,罗斯巴德认识到需要建立一个伦理体系来补充价值中立的经济学,从而使支持自由市场的理论天衣无缝。罗斯巴德吸取了自然权利理论,尤其是约翰洛克的著作,以及美国本土莱桑德·斯普纳和本杰明·塔克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传统,阐发了一个以自我所有权和原始占有无主自然资源的原理为基础的伦理体系。他证明,任何其他的提议,或是不满足伦理体系人人适用的要求,或是不具有可行性,因为遵循它直接意味着死亡,而它要求有存活的支持者,这样就导致了行为矛盾。前者的例子是所有意味着授予A对B以及B所原始占有的资源的所有权,而不同样赋予B针对A的相同权利的提议。后者的例子是所有鼓吹全世界(或者共同体内)所有人共同所有每个人和每样东西的提议,因为这样的话,没有征得其他每个人的同意,就无法用任何东西做任何事情。而如果一个人不是自己身体的完全(私人)所有者,他又怎能同意某件事呢?罗斯巴德在他第二部代表作《自由的伦理》中推演的整个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法律体系——从契约法到惩罚理论——都来自最初这几条公理;而在《为了新的自由》中,他运用这个伦理体系,诊断了当前这个时代,以及实现一个自由与繁荣的国度所必需的政治改革的提议与经济学分析。


此外,虽然罗斯巴德主要是一位理论家,但他也是一位富有成就的历史学家,他的著作所包含的丰富的经验信息,鲜有经验主义或者历史主义学者所能媲美。事实上,罗斯巴德认识到经济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是纯粹的先验理论,理论推理在逻辑上先于和约束任何历史探究,这使他的经验研究优于大多数正统历史学家,使他成为一位杰出的“修正派”历史学家。在经济史领域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他的《美国大萧条》一书。该书用米塞斯-哈耶克的商业周期理论解释了1929年证券市场崩盘及随后的经济萧条。在政治史领域,他著有4卷本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史《在自由中孕育》,而且在思想史领域,他还有在去世后出版的巨著(虽然没有完成),两卷本经济、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思想》和《古典经济学》。在各部著作和无数的论文中,罗斯巴德为美国历史上几乎每个关键时刻都做了整体的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分析:从1819年恐慌,杰克逊时期,南方独立战争,进步主义运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威尔逊主义,胡佛,罗斯福和二战,直到里根经济学和克林顿主义。罗斯巴德对于历史的细节独具慧眼,不断挑战常规陈见和史学正统,将历史过程是善与恶不断斗争的图景呈献给读者:真理与谬误之间的斗争,自由的力量与盘剥民众、中饱私囊、用谎言和欺骗掩盖罪行的权力精英之间的斗争。


虽然有这些惊人的学术成就,但如果按照常规的标准,罗斯巴德的生涯和米塞斯十分相似,很难算的上是成功。20世纪是社会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年代,学校和大学又由政府出资、管控;因此,最为显赫的任命往往为社会主义者或者干预主义者所得,而“不妥协的”、“教条式的”或者“极端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支持者往往被挤出学界,或是被排挤到边缘。罗斯巴德对此一目了然,所以对于他的学术命运,也从未抱怨或者展露出痛苦。他的影响并不依赖于体制力量,而完全依赖于他的理念和逻辑力量所迸发出来的能量。


穆雷·罗斯巴德作为移民家庭的独子在纽约出生、成长。他的父亲是一位化学家,来自波兰;他的母亲来自俄罗斯。罗斯巴德凭借奖学金读了私立学校,然后赴哥伦比亚大学深造经济学。1956年,他在经济史学家约瑟夫·多夫曼的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取得了博士学位。从1949年开始的10多年里,罗斯巴德也参加了米塞斯在纽约大学的私人研讨班。在为多个基金会工作数年(尤其是威廉·沃尔克基金会)后,罗斯巴德从1966年到1986年都在一所工科学校——布鲁克林理工学院执教。1986年开始到他去世的这段时间,他是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大学S.J.霍尔杰出经济学教授。作为布鲁克林理工大学仅有的两位经济学教授之一,罗斯巴德是社会科学学部的一员,但这个学部在这所大学里的地位不高。在拉斯维加斯、设于内华达大学商业学院的经济学系并不开设博士项目。因此,罗斯巴德在整个学术生涯当中,都不能说哪一位博士是他自己的学生。


罗斯巴德存在于学术界的边缘,但这并不妨碍他在思想上影响或者吸引学生与门徒。凭借自己泉涌般的著述,以及他以H.L.门肯为典范的无可匹敌的清晰写作,罗斯巴德成了当代自由至上主义运动的创始人和首屈一指的活动家。这场运动在三十年间从屈指可数的支持者,变成了一场真正的大众运动(包括建立起了一个政党——自由至上主义党——但还远远不止,一直延伸到在美国国会和许多州立法机关建立起了一个宽广、复杂的团体和组织网络)。自然而然,在这场运动之中,罗斯巴德和他的理论立场并非一直没有受到挑战或者反驳。在他的生涯中,充满着他与公共团体的结盟、联合、决裂和再结盟。不过,罗斯巴德与波顿·S.布鲁默特的自由至上主义研究中心,小卢埃林·H.罗克韦尔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合作,创立和主编了这两个机构的学术旗舰《自由至上主义研究学报》(1977)以及《奥地利经济学评论》(1987)。这让他在去世后还无疑是整个自由至上主义运动中最为重要、最受尊敬的思想权威。而时至今日,他的理性主义-公理演绎的奥地利-自由至上主义,不仅是自由至上主义内部界定每个人和每件事物的思想标准,而且日益在美国政治当中得到启用。


本章节选自《奥地利学派的大师们》

本书已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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