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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赫尔曼·霍普┃全面私有化原理

2017-08-01 通天译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全面私有化原理

文: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
译:禅心云起


文有三个目标。第一,阐明私有财产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第二,阐明“共同”财货及财产与“公共”财货及财产之间的区别,解释“公共”财货及财产制度的内在建构错误。第三,解释私有化的原理及原则。

 

I  理论初步

 

本文从一些虽然抽象但基础的理论思考起步,这些思考关系到冲突的起源和社会规范的目的。无人际冲突,则无社会规范之必要。规范旨在协助避免本不可避免的冲突。一种规范,若非避免冲突,反而滋生冲突,就与规范之本身目的相牾,成为一种失效规范或颠倒是非(perversion)。

 

人们有时认为,冲突事实上不过源于不同人拥有不同利益和观念。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或至少是不全面的。仅从个人利益分歧及观念多元出发,并不必然发生冲突。我祈愿下雨,而邻居盼望天晴。我们的利益相反。然而,无论我还是邻居,都不能控制阴晴,所以我们的冲突利益不会有实际后果。我们对于天气无计可施。同样,我相信甲为乙因,你相信乙缘于丙;或我信神并向祂祷告,而你不信。但如果以上是我们的全部差异,就不会有任何实际后果发生。不同的利益和信念,只有在付诸行动之时才会导致冲突——当我们的利益和观念附着或施加在物理上受控的客体,即经济财货或行为手段。

 

我们的利益和观念即便附着或施于经济财货,只要惟独与不同的(物理分离的)财货有关,仍然不会有冲突发生。惟当我们把不同的利益和信念附于或赋予同一财货,冲突才会发生。在天堂乐土,财货极大丰富,冲突不会发生(除在体现我们自身利益和观念的物理身体的使用上发生冲突)。周围一切足够满足每个人的欲望。

 

要让不同的利益和想法起冲突,财货就必须是稀缺的。惟稀缺性才会让人们把不同的利益和观念附于及赋予同一财货。那么,冲突就是对同一特定财货控制的物理磨擦。人与人磨擦就是因为他们想以不同且不相容的方法使用同一财货。

 

即使在稀缺性的条件下,此时冲突虽有可能,但也非必要或不可避免。只要每件财货皆为私人所有,涉及任何财货使用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即每件财货都为某些特定人所控制,哪件财货为谁所有,哪件则非,都是清楚明了的。不同人的利益和观念无论如何不一致,只要始终且惟独关乎其各自财产,仍然不会有任何冲突发生。

 

那么,惟稀缺物(财货)私有化的规范,才是避免一切冲突所必要的规范。更具体而言,要从人类诞生之初就避免一切冲突,所需要的规范就必须涉及财货的最初私有化(天赋“财货”初次转化为“经济财货”和私有财产)。其次,财货的最初私有化不能通过口头主张的方式发生,即仅靠语言发音;这是因为,除非与各人利益、观念各不相同的这个最初假设相反,一切人的利益和观念存在着先定的和谐,这样的口头主张才会奏效,且不会导致无休止的、不可化解的冲突。(但这种情况下首先不需要规范!)

 

相反,为避免一切本不可避免的冲突,对财货的最初私有化就必须借助于行动:通过对先前“东西”的先占。只有通过时空中发生的行动,才能在特定人和特定物之间建立客观(主体间可查明的)联系。并且,只有是对先前无主物的初次占有,才能无冲突地取得该物。因为,根据定义,为占有该物,他作为先占者不可能与任何人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其他人要待后来才登场。于是,一切财产,经由互利互惠而摒绝冲突的财产名义所有权转让链条,都一定能直接或间接地回溯到先占者以及先占行动那里去。

 

事实上,这个答案的正确性确凿无疑而毋须假定。当一切个人利益的先定和谐不存在时,惟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在稀缺性条件下协助避免本不可避免的冲突。而只有凭借先占,或通过从先主人到后主人的互惠转让以取得财产的原则,才能使冲突在人类当中自始至终得以避免。而所有其他规则,都与人之为理性行动者的天性相违背。

 

总之,纵然在遍布稀缺性的条件下,拥有不同利益和观念的人们依然可以和平(避免冲突地)共处,只要他们认可私有(排他性)财产制序及其体现在先占行动之中的最后基础。

 

II  私有财产、共同财货及公共财货

 

现在从理论移步到实践和应用。假定有一个拥有私人房屋、公园及土地的村落。原则上,对使用这些财货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因此是谁(而非别人)拥有和排他性控制这些房屋、公园以及土地都是一目了然的。

 

然而,在私有房屋的前面,有一条“公共”街道,以及一条穿过村边林荫通往某个湖泊的“公共”小路。这条街道以及小路的状态如何?它们不是私人财产。假定实际无人主张他是道路的主人。相反,道路是每个人行为的自然环境。每个人都使用这条街道,却没有人成为街道的主人,或对街道的利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可以想象,无主公共街道的事态有可能永远持续而不引发任何冲突。然而,这个想象不太现实,因为这需要静态经济假设。随着经济改善和发展,尤其随着人口增长,对公共街道的使用冲突注定会增加。“街头冲突”开始时也许不太频繁,还算容易避免,不会引起任何疑虑,可如今它们却到处发生,因而难以容忍。街道持续拥堵,永久失修,解决方案是必需的。这条街道必须被排除出(外在之物或共同财产的)环境范畴——归入“经济财货”的范畴。愈来愈节俭利用先前所认为的“免费财货”正是文明进步之途。

 

“共同财产”使用上的冲突愈来愈难以容忍,要设法处理这个问题,提议和尝试的解决办法有两种。第一种亦即正确的办法是私有化街道。第二种亦即错误的办法是把街道变成今天所谓“公共财产”(这和先前无主的“共同”财货及财产截然不同)。第二种办法为什么不正确,或者,为什么功能失调?与私有化的替代选择相比较,最易于领悟原因。

 

私有化先前无主的共同街道而不致冲突,这如何才有可能?答案很简单,只要对街道的占有不触犯既有权利——地役权——即私有财产主对这些街道的免费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可行的。每个人理应保留在街上行走的自由,像以前一样走街串巷、穿过林荫、抵达湖畔。每个人都保留通行权。因此,街道私有化之后,不会有任何人宣称处境变坏。

 

占有者(无论是谁),主张先前的共同街道现在成为私人街道,并且是他(而非别人)成为街道业主,为使这个主张客观化——合法化,就必须积极主动地沿街或对路面实施某些明显的维护和修缮。然后,他(而非别人)作为街道业主,只要认为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开发和改良街道。他可以对街道的使用制定规则和制度,以避免一切街头冲突。例如,他可在路上修建一座热狗或腊肠店,但不许别人这么做;或者他可以禁止别人在街上随意游荡,并对运送垃圾收费。当碰到外国人或外地人时,街道业主可确定与不速之客有关的进入规则。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作为街道业主,他可以将街道出售给其他任何人(全部既有通行权仍完好无损)。

 

这一切当中,私有化的发生,而不是其呈现的具体形式,才更加重要。在各种可能的私有化中,一种极端的想象,即只有单个所有者,例如某位富有村民,包揽了对街道的维护及修缮,从而成为街道的所有者。另一种极端想象,即对街道的初始维护及修缮是整个社团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仅有一位街道主人,每个社团成员最初都是平等的街道共有业主。

 

在一切利益和观念的先定和谐不存在的情况下,对街道的进一步开发来说,这样的共有权就需要一种决策机制。假定,正如一家股份制公司中的情形,是由大多数街道业主决定该做什么还是不该做什么。这就是多数决规则,虽看似有冲突之虞,但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如此。每位业主,只要对大多数业主的决策不满,只要他认为多数加于自身的负担,高于持有(部分)所有权的收益,总能够并随时可以退出或“脱离”。他可以将自己的所有权出售给别人,从而为所有权集中,也即归属一人的想象提供了可能,而他的最初通行权则始终保留。

 

相反,假如没有退出选项,个人既不被允许出售街道财产的份额,先前的通行权也被剥夺,就产生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街道财产权。

 

而这正是第二项“公共”财产权的定义及特征。在“公共”一词的现代含义中,公共街道就不像先前那样是无主的。某个街道主——无论是特定个人如领有道路的君主,还是民选的街道政府——对于街道交通规则的制定,对街道未来发展的决策,都将是说一不二的。

 

但街道政府不允许其选民,即所谓街道的平等共有业主,出售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使其成为宁愿摆脱之物的被迫主人)。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君主,都不允许村民不受限制地进入和通过先前的免费街道,除非以付费或纳贡为条件,才能继续使用街道(从而让村民成为被迫的街道业主,而仅仅为了像从前那样继续使用街道。)

 

这种安排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否认“脱离”选项,“公共”街道主就束缚住了村民。为继续使用先前“免费”的街道,相应强加给村民的费用及其他条件,就变得越来越繁重。

 

冲突不但难以消解,反而制序化。不允许选择脱离,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使用者现在必须为先前免费之物付费,且居民不可出售和摆脱他的所谓街道所有权,从而不仅被街道政府或君主的决策所继续束缚,继续使用、维护和开发街道本身的冲突,也将变得无休无止且无处不在。

 

更要命的是,通过“公共”街道,冲突被引入先前没有冲突的领域。假如沿街的房屋、公园及土地私有者,要继续像先前一样使用街道,就必须对街道主纳贡(即缴税);那么以同样理由,街道主就因此获得了对其私有财产的控制。一名私有财产主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就不再是排他性的使用。

 

相反,门口街道的主人可以干扰屋主对自己房屋的决策。他可以对屋主发号施令,倘屋主想像先前那样进出房屋。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主就处在一种可限制、甚至最终消灭即剥夺一切私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地位,冲突从而不可避免且四处蔓延。

 

III  私有化原理

 

现在应该清楚,为什么公共财产制序是功能失调的制序。制序及作为制序基础的规范理应协助避免冲突。但“公共”财产制度——“公共”街道——制造和增加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以实现人类的和平合作),就必须废除公共财产。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成为私有财产。

 

但真实世界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目前考虑的简单村落模式,在这样的世界里如何私有化?在真实世界中,不光有公共街道,还有公共公园、土地、河流、湖泊、海岸线、屋宇、学校、大学、医院、军营、机场、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等。

 

其次,在地方政府之上,还有“高级”省政府和“至高”的全国或联邦政府,它们是这些财货的所有者。再者,可以预料,与领土的延伸及公共产品领域的扩张并行,私有财产者也受拖累,变得“无路可逃”;留给人们对自己私产的选择范围,已经越发狭隘。私有财产者的自主决策空间(即免于某些公共当局的侵扰或干预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在居所四壁之内,个人不再享有自由,也不能对财产实施排他性控制。今天,作为“公共财货”所有者,政府在公共名义下可以侵入你的住宅,随便没收属于你的东西,甚至绑架你的孩子。

 

显而易见,在“真实世界”中,如何私有化的问题,比起简单村落模式要困难得多。但村落模式及初级社会理论,有助于对这个任务所包含及运用原则(即便不是一切复杂细节)的认识。“公共”财货私有化必须以不侵犯私有财产者既有权利的方式进行。(先前无主共同街道的首位占有者,只要每位居民不可限制的通行权都得到确认,同样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因为“公共”街道是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跳板,所以私有化进程应从街道开始。先前的共同街道转化成“公共”街道,公共财货领域及政府权力扩张皆由此滥觞,故而解决也理应从这里着手。

 

“公共”街道私有化有两个后果。一方面,居民今后不再被迫为任何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的维护或开发缴税。将来,所有街道的资金完全是新私有者(无论是谁)的职责。另一方面,对居民通行权来说,私有化不会使任何人比原来处境更差(但也可能不会使任何人处境更好)。

 

最初,每个村民都可以沿着自己的财产,在当地街道上自由行进;只要周围都是无主之物,就能一直畅行无阻。然而,只要在行进中遇到明显有主之物,无论是房屋、土地或街道,就要以主人同意或邀请为进入条件。同样,假如一个非居民外地人来到当地街道,进入要取决于(当地)主人的允许。这个外地人必须受某些居民的邀请,才能前往该居民的财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四处迁徙,但没有人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通行权。如果未曾得到允许或邀请,没有人能自由迁徙到任何地方。街道的私有化既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消除“自由迁徙”这种最初的、自然的限制。

 

应用到有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的世界,街道私有化结果意味着每个居民必须得到允许,才能像先前一样在每条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上自由行进。进入不同的州或省尤其是不同地方的街道,无论如何皆并非同等自由,都要以这些街道业主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从人的行动学角度,地方街道总是先于任何跨区域的街道存在,因此进入不同地区不是自由的,而总是(始终、到处)以当地人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这种原始基据(datum)随着街道的私有化得到恢复和增强。

 

今天,在“公共”街道上,基本允许每一个人去任何一处地方,毫无“歧视性”的访问限制,这种“被迫一体化”中的冲突,也即无奈接受不速之客闯入我们当中、造访我们的财产,就变得普遍存在。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每一条街道尤其是每一条地方街道的私有化,街坊及社区恢复了排他性的原初权利,这是私有财产的基本要素(正如接纳权,即邀请他人光临自己财产的权利)。街坊及社区街道的所有者,在不侵犯任何居民通行权及邀请权的同时,可以对不速之客(没有登记的外人)进入街道的要求做出决定,从而阻止被迫一体化的现象。

 

但谁是街道的所有者?谁可以宣称他拥有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并使得他的主张生效?这些街道不是某种社区的努力结果,也不是某些清楚界定的人或团体的工作成果。

 

确切说,诚然是由街道工人建设 54 31548 54 17016 0 0 7093 0 0:00:04 0:00:02 0:00:02 7092了街道。但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街道业主,因为这些工人必须有报酬才工作。没有资金,就不会有街道。然而,支付给工人的资金,来自于不同纳税人的缴税。相应的,街道理应视为这些纳税人的财产。应该按照地方税、州税及联邦税的缴纳额,把这些地方、州及联邦街道的可交易财产权授予先前纳税人。他们或者保留这些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摆脱这些财产并出售,并始终保留不受限制的通行权。

 

同样原则基本适用于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私有化,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因此,所有为维护及运作这些财货的税收应停止缴纳。学校、医院(等)的资金及发展,今后完全取决于新私有者。这些先前“公共财货”的新主人,也就是那些实际为“公共财货”提供资金的居民。他们应按缴税额被授予学校、医院(等)的可出售财产份额。

 

然而,不同于街道的情况,学校和医院的新主人将来使用财产时,不受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的限制。学校及医院不像街道,在被转化为“公共”财货前,不是共同财货。在落成以前,学校和医院本非既有。相应的,学校、医院(等)的新私有者,可自由制定其财产的进入要求,并决定是否保留原有用途继续运营或改作其他用途。

 

附录 

私有化:原则及应用

 

根基于对无主或“共同”资源先占的私产制序,是解决冲突的惟一有效方法,即惟一保证人类从始至今、从今往后避免冲突,并产生“永久和平”的规则或规范。与之相反,公共财产制度一开始就伴随着冲突,也即着手侵占某些先前的私有财产(而非占有先前的无主财货);并且,公共财产非旦不会终止冲突和终结侵占,而且还会使冲突制序化及永久化。


因此,私有化势在必行——并因此,恢复原状原则出现,即公共财产理应以私有财产名义返还给那些被掠夺财产的人。也就是说,公共财货理应成为那些以资金或其他方式资助它并因此确立客观(主体间可查明的)要求权者的私有财产。

 

将这个原则应用于现实世界往往复杂棘手,需要下大量法律功夫。为解决一些关键问题及决策,我将仅考虑三种现实的私有化情形。

 

第一种情形,大概最接近于前苏联社会,一切财产都是政府管理的公共财产。每个人都是政府雇员,在公共部门、企业、工厂和商店工作;每个人都生活在公地及公屋里面。除了内衣、牙刷等直接消费品外,没有私人财产。此外,所有的关于法律沿革的记录都丢失或者损毁;这样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记录证实他对公共财产任何可识别部分的要求权。

  

这种情形中,对公共财产的每个要求权须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主体间可查明的“数据”之上的原则,使人根据当前或过去的占用授予私有财产权(及可出售财产权):官署归占用它们的官员,工厂归工人,土地归农民,房屋归居住者。根据工龄授予退休工人先前工场的财产权。只有涉及财产的当前及先前的占用者才与该财产存在客观联系。他们是事实上的财产维护者,正如其他公共工场的工人。

  

其他即所有目前未被任何人占用及维护的公共财产(如荒地),则成为“共同”财产对全社会成员开放,其私有化皆采用先占原则。

 

这个办法只有一个要害。尽管所有法律档案可能都已丢失,但人们并未丧失记忆。那些谋杀、殴打、折磨及监禁行为的受害者及证人仍记得过去那些罪行。如何处置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如何处置命令或实施这些罪行的人或其共犯?

 

例如,这些秘密警察中的拷刑者,以及共产权贵阶层是否应被列入这个私有化计划,成为他们掌管及作恶的警察局及政府大楼的私有者?答案是否定的,正义要求:每个嫌犯理应由受害人付诸审判;当判决有罪时,就不仅根本不该取得任何公共财产,还可能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

 

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大同小异:法律沿革未被抹去。证明过去侵占的文档依然存在,根据这些档案,特定人可以对特定公共财产提出客观要求权。这基本上是苏联前附庸国的情况,如在东德、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共产党掌权大约仅有40年或仅隔一代(而非像苏联那样超过70年)。

 

这种情形中,被剥夺的原主人或他们的法律继承人,理应被恢复成涉及财产的私有者。但如何处理资本改良?更具体说,如何处理建在要归还给不同原主人土地之上并被当前或先前占用者私人所有的新建筑(房屋及工厂)?土地所有者应分得多少财产份额?建筑所有者应分得多少?建筑和土地在物理上不可分割。按经济理论术语,它们是完全互补的特定生产要素,对其共同产出的相对贡献具有不可分性。这种情形下,争执各方除了协商外不存在替代方案。

  

第三种情形是所谓混合经济。在这些社会中,公共部门与名义的私营部门共存。有公共财产和公共雇员,也有名义上的私人财产及所有者、私企雇员。典型情况是,掌管公共财产的公共雇员,并不生产市场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价值生产型公共企业的非典型情况见下面。)

 

他们的销售收入及市场收入为零;工资薪酬及经营公共财货涉及的全部其他费用,都是由他人支付。这些其他人,是指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及雇员。私营企业及雇员,与公共企业及雇员对照,生产市场出售的产品及服务,从而赚取收入。从这种收入当中,私营企业不仅支付自己雇员的薪酬,为自己的财产提供维护;也以所得税及财产税的形式,支付所有公共雇员的(净)薪酬,以及所有公共财产的运作成本。

 

这种情形中,根据公共财产理应以私产名义归还给实际资金提供者的原则,按过去的财产税及所得税缴纳额,将财产权排他性地分配给私人所有者、生产者及雇员,而公共经理及雇员则排除在外。例如,当前占用者必须搬出所有政府办公室及大楼。公共部门的薪酬支付及公共财产的存在,仅仅由于私营企业所有者及其雇员提供的资金。因此,虽然公共雇员可保留其私人财产,但对其使用及掌管的公共财产没有要求权。

 

(这和公共企业如国有汽车工厂,生产可销售的市场产品及服务,从而赚取市场收入的非典型情况不同。这时公共雇员可视情况拥有对所有权的法定要求权。假如没有可对工厂提出要求权的、被剥夺的前主人,且假如工厂没有接受任何税收补贴,公共雇员就拥有对工厂全部所有权的要求权。如果前工厂主存在,工厂雇员充其量只能要求部分所有权,且必须与工厂主就相应所有权份额进行协商。只要工厂是由税收补贴的,工厂工人还要与纳税人身份的私有部门雇员进一步分配所有权份额。)

 

与公共财产全面私有化一道,名义私有财产将全面恢复成真正私有财产的原状。也就是说,名义私人财产全面免于财产税和所得税,以及对其使用的立法限制(先前私人间关于财产使用达成的协议依然有效)。没有税收,就没有任何政府开支;没有政府开支,全体政府雇员就领不到薪水,就必须从事生产性工作以谋取生计。同样,每个政府拨款、补贴、或订单的接受者,其收入将下降或完全消失,而必须寻找替代收入。

 

这个方法仍有一个关键尚待解决。一旦所有净纳税人分得适当数量的公共财产份额,他们如何掌控财产,并作为私有财产者行使权利?即使所有的公共财产清单存在,绝大多数人对他们现在(部分)所有的财产连最模糊的概念都没有。大多数人对本地公共财产有相当不错的概念,但对其他遥远地区的公共财产,除了名胜古迹以外,就知之甚少。

 

对任何人来说,要给出所有公共财产“准确”价格的现实估价,及该财产中个人份额的“准确”价格,实际上都不可能。因此,至少一开始,对这些份额的讨价还价都是高度不确定的,且大幅波动及发散;直到某些或某批投资者收购大多数份额后投入经营,或者出售部分财产以赚取投资回报之前,这个过程都是相当费力费时的。

 

这种困难可通过再度回到先占的思路来解决。净纳税人手中的名义所有权不只是可出售的凭券;更重要的是给予所有者取回先前公共而现在空置的财产权利。公共财产对先占开放,这些凭券代表着对空置的、暂时无主的公共财产的要求权。每个人都可以对特定公共财产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注册为财产所有者。

 

由于特定财产的首位注册者成为其最初所有者,确保了所有公共财产几乎在短期之内归还个人。更具体而言,至少从一开始,大部分公共财产因此被当地居民所拥有:居住在特定财产附近以及最了解其潜在价值生产力的人拥有公共财产。

 

再者,当额外的凭券持有者注册同一财产时,由于每份财产价值持续下降,这将避免或迅速消除任何对特定财产的超额认购或不足认购。每份财产都很快根据其价值生产力得到真实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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