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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恩·保罗┃提交《货币自由竞争法案》的陈述

2017-09-04 罗恩·保罗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提交货币自由竞争法案的陈述

文:罗恩·保罗 / 编译:tmartin

      尊敬的议长女士,我在此提交《货币自由竞争法案2009》(H.R.4248)进行讨论。通货,或者货币,使文明得以繁荣滋长。若没有货币,以物易物就是游戏的规则:如果农夫需要鞋子,他必须把他的鸡蛋和牛奶来和鞋匠做交换,并且期待着鞋匠需要鸡蛋和牛奶。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过程从此变得容易许多。农夫不用再到处搜寻有互惠需要的某人,而可以把他的牛奶和鸡蛋换成大家一致认可的交换媒介,从而用它来购买鞋子。

      这种交换媒介应该满足某些特性:它应该具有持久性,也就是说,它不容易磨损;它应该便于携带,容易搬运;它应该可被分割,以满足日常交换需求;它应该容易识别并具有同质性,一个单位的货币与其他所有单位的货币都一样;它应该相对稀缺,从经济意义上来讲,现存的供应量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它应该具有稳定性,购买力不会剧烈的波动;它应该可再生,需要的时候可以有足够多的货币单位被重塑以用于交换。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里,黄金和白银成为了最满足以上条件的两种金属,在市场交换中脱颖而出,获得了无数人的信任。金银难以被伪造,这个特性确保了它们总会在商业活动中被接受。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金银是对政府的天赐诅咒。由于自然的限制,金银的供应量无法被膨胀,也于是作为一种约束,限制了政府的扩张。失去了膨胀流通货币的能力,政府会发现他们的手脚被束缚住了,无法进行侵略战争或用面包与马戏来安抚重税之下的公民。

      在这个国家诞生之时,并没有政府控制下的全国性流通货币。虽然宪法授予了国会铸造硬币的权力,合众国造币局 37 28113 37 10673 0 0 607 0 0:00:46 0:00:17 0:00:29 2480到1792年才正式成立。在这段时间里,普通美国人使用外国银币或金币来交易。即使在造币局运转起来之后,外国硬币依然持续在合众国里流通,并在之后的数十年内也是如此。 

      在我办公室的桌子上摆放着这样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请勿盗用——政府厌恶竞争。”的确,任何政府僭越给自己的权力,就极不喜欢再还给人民了。就像我们偏离了立宪赋予的一支由有限陆军与海军组成的国防力量,辅之以民兵团和私掠许可证那样,我们已经从一个自由竞争的货币体系走到了一个由政府建立的银行卡特尔,垄断了货币的发行。为了重塑一个自由竞争的货币体系,必须要采取以下三个步骤来创造出一个鼓励竞争的法律环境。

      第一步是废止法定货币法。宪法第1条第10款禁止各州指定金银之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各州没有制定法定货币法的必要,不过如果它们选择这样做,仅有的能被接受的法定货币就是黄金与白银——两种纵观历史与文化,被无数社会用来作为流通货币使用的贵金属。不管怎样,宪法里没有任何地方赋予了国会制定法定货币法的权力。我们,国会,有铸币权,也因此有规范硬币价值,包括外国硬币的权力,但并不是声明一种法定货币。然而,在《美国法典》里有一项条款,第31篇第5103条,意在把合众国硬币和流通货币,包括联邦储备券作为法定货币。

       在历史上,法定货币法被政府用来迫使它们的公民接受被降低纯度和贬值的货币,格雷欣法则描述了这个现象,可以由一句话来概括:劣币驱逐良币。一位帝王,国王,或一个独裁者会铸造出只含有半盎司黄金的硬币,并强迫商人,在死刑的威胁下,把它们按一盎司黄金来接受。国王拥有的每盎司黄金现在可以被铸造成两枚硬币而不是一枚,所以国王现在有两倍于过去的“钱”来花在城堡的修建和军队的募集上。当这些合法的被高估的硬币在社会里流通时,含有完整盎司黄金的硬币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囤积起来。我们在1960年代中期见识过了这个现象,当时美国政府不是用银而开始用铜和镍来铸造辅币。铜镍硬币被合法的高估了,相应的银币被低估了,然后银币就在流通里消失了。

     这些行为也引发了通货膨胀最有害的后果。大多数接受这些被贬值货币的商人和农民全面感觉到了通货膨胀的后果,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准降低,就在他们接受到新钱之前。等到他们得到了新钱,物价早已翻了个倍,他们得到的新钱则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

      在没有法定货币法的情况下,格雷欣法则不再适用。如果人民有拒绝被降低纯度的货币,反之要求健全货币的自由,那健全货币就会逐渐回归到社会的日常使用中。商人也就会自由的拒绝国王的硬币而仅仅接受含有完整金属重量的硬币。

     重建自由竞争货币的第二步是废止禁止私人铸币的法律。自由服务社是一个试图普及贵金属硬币使用的私人企业,自由美元组织的创始机构。很明显政府感觉到了威胁,于是在2007年11月,自由美元组织和他们的所有贵金属硬币都被联邦调查局和秘密行动局查封并起获。自然,并非所有这些硬币都自由服务社所拥有,其中的许多是服务社代为保管,用来作为服务社发行的银元券和金元券的后盾。所有这些事务,也自然和政府无关。政府讨厌竞争,也当然对保护契约的天赋职责没有兴趣。

      用来指控自由服务社的美国法典里的相应条款被错误的当作了反假币条款,事实上它们原本的目的是关闭曾一度在加利福尼亚州运作的私人铸币厂。在1849年淘金潮之后,加利福尼亚州到处充斥着黄金,然而美国铸币局却没有铸造硬币。在加州,没有足够多的外国硬币可以应付流通需要,私人铸币厂遂填补了这个空缺,提供了它们自己的铸币。就像进步时代里其他所有行业所经历的那样,私人铸币厂最终被指控传播降低纯度(低于标准纯度)的铸币,并且以所谓提供政府审批的监管制度和提供由政府担保纯度的目的,《1864年铸币法案》被通过了,该法案禁止了私人铸币厂把它们自己铸造出来的硬币作为货币来流通。

     确保货币自由竞争的最后一步是废除加于金币和银币上的资本增值税和销售税。根据当今的联邦法,硬币被视为收藏品,有缴纳资本增值税的义务。短期资本收益率与所得税持平,达到35%;同时长期资本收益率按28%的收藏品率来计算。此外,这些税收事实上是在对货币贬值收税。当美元越来越弱势时,以美元计价的黄金的价值在升高。黄金的购买力依然维持相对稳定,不过随着面值价格的升高,联邦政府认为这是财富的增加,并相应的对之收税。于是,美元贬值的越猛,为持有黄金和其他贵金属所需支付的资本增值税就越多。

      在州的层面,许多州加于金银上的销售与使用税也同样有害。想象一下每当你为了去洗衣房洗衣服而到银行把一张十美元纸币兑换成一捆硬币时都不得不缴纳的销售税吧。通货膨胀就是一种变相的税收,加于货币的面值上。不过即使根据官方发布的数字,在低估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通货膨胀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而在许多州,对每笔交易过程,当消费者希望把他们的联邦储备券兑换成黄金或白银时,所征收的销售税可以达到8%或甚至更高。

      最后,尊敬的议长女士,允许货币自由竞争将允许市场的参与者选择符合他们需要的流通货币,而不是满足政府的需要。如果美国公民能从美元转向其他流通货币,那将会促进美国政府重新掌握美元的控制权并制止它的螺旋下滑过程。恢复美元的健全性会剥夺政府膨胀流通货币的能力与动机,并且阻止我们发动违宪的战争,将我们的经济压得喘不过气来。在一个健全的流通货币体系下,所有人都会过的更好,而不仅仅是那些控制货币体系的人。在此我敦促同僚们重建一个自由竞争的货币体系并且联署《货币自由竞争法案》。


以下是《货币自由竞争法案》正式文本:

第111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

H.R.4248

众议院

12/09/2009

保罗先生提交下列法案进行讨论,在2009年12月9日被转交委员会

法案

为废止法定货币法,为禁止对某些硬币及大块贵金属征税,以及为废止与铸币有关的冗余条款。

法案由合众国众议院与参议院在国会制定。

第一条.简称

法案可简称为"2009年货币自由竞争法案"(Free Competition in Currency Act of 2009)

第二条.废止法定货币法

(a)概述——合众国法典,第31篇第5103条,(与法定货币有关)特此作废。

(b)文本修订——修正合众国法典,第31篇第51章第一小节条款目录,删除与5103条款有关项目并新增以下新项目:“5103.【废止】”

第三条.禁止对某些硬币及大块贵金属征税

(a)概述——尽管有其他法律条文存在——

(1)(涉及到销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方式时)不可对任何硬币、金属、代币,或金、银、铂、钯或铑砖(条)征税,不论是由州、合众国、外国政府,或任何个人发行。并且

(2)禁止各州对任何用于州际间贸易与海外贸易中交换的流通货币,或任何其他货币工具征收税收与费用,包括依据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10款享受法定货币地位的货币。

(b)生效日期——本条款应于2009年12月31号生效,但不应在此日期前应用于税收及收费。

第四条.废止冗余条款

(a)概述——修正合众国法典,第18篇,删除第486条(涉及到将金币、银币,或其他金属硬币投入流通的部分)以及489条(制造或据有类似的硬币)。

(b)与条款目录的修正相一致——修正合众国法典,第18篇第25章起始条款目录,删除与(a)项删除部分有关的项目。

(c)关于追溯效力的特别规则——本条生效后任何依据被(a)项删除条款的起诉应停止。任何先前依据那些条款的定罪应无效。

(译文来知美国国会议员罗恩保罗中文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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