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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为何捍卫“煽动顽固派”的权利

2017-09-05 通天译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休谟为何捍卫“煽动顽固派”的权利


文:丹·桑切斯 / 译:禅心云起


有人无法想象,殴打纳粹分子,或设法阻挠他们发泄仇恨言论,也有其不利一面。在强行清除这样的精神污染之后,世界难道不会变得更快乐幸福、更阳光普照吗?摆在面前的潜在社会实惠是如此显然,关心纳粹分子的权利,未免有些小题大做、故作深奥吧?

 

早在1738年,大卫·休谟就把这个问题讲的透彻明白。他解释说,即便给予“煽动顽固派”他们的应享权利,也有其实际效用和公共利益。


被抢纳粹分子的案例

 

在《人性论》中,休谟写道:

“独个正义行为往往有悖公益:它如果孤立出现,不伴有其他行为,本身对社会会十分有害。当某个仁德者将一大笔财产,拿还给一名守财奴或煽动顽固派时,其行为公正而堪称颂;不过公众成了实际受害者。”

许多人认为,“煽动顽固派”这个词,完全契合于眼下正在吸引公众眼球的纳粹分子和白人至上主义者。例如,根据休谟所假设,一个通过诚实经营变得富有的纳粹分子,被抢走“一大笔财富”:譬如说一堆珍藏的古老德国钱币。那么,一位相信人人皆有人权的仁德者(换言之,就是那个与纳粹分子截然相反的人),不知怎么得到这些成为赃物的钱币,并将这笔财富归还给这位煽风点火的纳粹顽固派。

 

按休谟所言,依据产权的严格应用,这是“独个正义行为”。纳粹分子的财富是其本人合法所得的财产,因此归还财产本身,确实是独个正义行为。

 

但纳粹分子会用这笔返还的财富做些什么呢?如果他用来资助网站和“推特机器人”,在互联网上大肆散播仇恨怎么办?显然,这种情况就如休谟所说,“公众成了实际受害者”。

 

归还财富的人权捍卫者,甚至可能亲身受害。也许他个人,也许他所属的群体,都会成为纳粹分子仇恨运动的目标之一。严守诚信,反可能损害到自身利益。休谟写道:

“独个正义行为,单就其本身考虑,对私利相较对公益而言,并不更有助益;极易设想这样的个例:一个人怎样因诚信而使自己困苦不堪,并有理由情愿正义法则对那独个行为在宇宙间暂时失效。”

现在,继续上述思想实验,不以这项权利而以其他权利为例。不考虑纳粹分子对身外财产的所有权,而考虑他的自我所有权,包括他的自由言论权。

 

我们假设这个权利也得到一名普遍人权拥护者,也即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捍卫:可想而知,他的信条与纳粹分子的信条有着天渊之别。

 

这样的辩护似乎再度与公共利益相悖,因为纳粹传达的信息,实现的纯粹只是邪恶。它甚至可能与自由主义者的个人利益相悖,因为集体主义、排他主义的纳粹分子,常常将个人主义、普遍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当成对头,视为最危险的意识形态死敌。


原则的实用主义

 

但这样令人遗憾的结果,不是让纳粹享有权利的唯一后果。我们既要考虑“看得见的”,还必须考虑巴斯夏所说“看不见的”,也即维持普遍原则的更广泛效果:一般规则。休谟接着说:

独个正义行为虽有悖于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可这整个计划或安排,无论对于维持社会,还是对于每个人的福祉,都大有裨益,或者说是绝对有必要的。其间利弊,无法拆分。财产权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规则所确立。虽在某一个案中公众身受其害,但这个暂时危害,因为规则的坚定执行,由于规则在社会中所确立的安定与秩序,而得到充分补偿。即使每一个个体权衡得失之后,也会发现自身得益;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正义,社会一定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个体,一定会陷于野蛮与孤立的状态。与能想到的社会最坏境况相比,这种状态还要坏上万倍。”

【注1:休谟把财产和正义本身的起源,追溯到个人承认严格应用一般规则会给个人带来好处:

“因此,当人们有足够经验观察到:无论一个人所施独个正义行为会有何不良后果,全社会所共同奉行的整个系统的行为,对全体乃至各部分都有无限好处;正义与财产权随即诞生。社会上每个成员都感受到这种利益:人人都向他人表达这种感受,连同表示以之规范本身行为的决心,倘若他人也同样行事的话。要引导社会中任何人一有机会便行正义之举,除此外毋需其他条件。这给别人树起榜样;这样,正义就借一种习俗或合意而确立,也即在利益心引导下,且假定人同此心,人们做出每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其他人也就不出预料地照样行事。如果没有这种习俗,那就没人能想象出正义这种美德,或者,也就没人在引导下让自身行为符合正义。就任何单个行为而论,我的正义或许在各方面都有害;只有在别人也会仿效我之榜样的这个假设上,我才会被引导去接受这种美德;这是因为,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可以让正义成为有利的,或赋予我遵从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

【注2:亨利·黑兹利特在《道德的基础》一书中,将休谟描述为“规则功利主义”伦理传统的创始人,以便区别于这个经常与杰里米·边沁联系在一起的“行为功利主义”。】

一旦你开始对普遍原则/一般规则制造例外,你就开始在削弱它;进一步制造出例外,也就更加容易。如果纳粹仇恨言论受到限制,为什么不限制传统保守派的仇恨言论呢?如果有暴力煽动色彩的纳粹言论太过危险,为什么要容忍共产主义者暴力煽动色彩的言论,或者容忍对政府的任何根本性批评?

 

正如杰弗里·塔克最近所写:

“一旦挑拣出你所想用的这种行使权利之法,你就会威胁到权利这个想法,使其完全仰息于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而在《人的行动》中,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认为,在个案中,庸药治疗广告或许不会造成公共损害:

(…)如果政府要禁止这一类的广告——它所宣传的「事实」是不能用实验自然科学的方法证明的——对于市场的运作倒也无害。但是,如果你准备给政府这个权力,而你又反对政府同样地来审查宗教的宣传,那你就是不一致。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当你一开始限制它的时候,你就驶入下滑道而难以停止。如果你指派政府证明香水牙膏的广告是忠实的, 47 28581 47 13552 0 0 4226 0 0:00:06 0:00:03 0:00:03 4227就不能反对它干预一些更重要的宗教的、哲学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事情。”

如休谟所言,你对权利的普适性侵蚀得愈厉害,社会就愈通往“无法无天”的丛林法则。纳粹一般的兽性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以牺牲文明意识为代价而疯长。


不仅仅事关纳粹分子

 

当自由主义者和言论自由的其他真诚捍卫者,像美国公民自由协会中的大多数人一样,捍卫纳粹分子的言论自由,他们最关心的可不是为纳粹分子本身辩护,而是为一个重大原则和一般规则辩护。


在一个世界里,政府统治本身极可能被“煽动顽固派”所掌控,这样一种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想法在1960年电影《四季之人》中得到生动表达,见于托马斯·莫尔爵士和另一角色之间的对话:

罗珀:所以你现在把法律权益给予恶魔!

莫尔:是的。那你会怎么做?横穿过法律,开辟一条大道去抓获恶魔?

罗珀:为达这个目的,我会砍掉英国每一项法律。

莫尔:哦?然后,当最后一项法律被砍掉,恶魔转身向你扑来,你要往哪里躲,罗珀,这时所有法律都已躺下?这个国家,从东海岸到西海岸,种植着法律的密林——人的法,而非神法,如果你把它们全砍掉,而你正是想这么干的人,你真认为,你可以在随后的狂风横扫中站稳?是的,为了我自己的安全,我会给予恶魔以法律上的权益。

以上对话,用“纳粹”代替“恶魔”再读一遍。

 

这就是坚持早期自由言论和宽容捍卫者伏尔泰的立场——被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概括为“我不赞成你说的话,但我会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背后的实用主义理由。

https://fee.org/articles/why-david-hume-defended-the-rights-of-seditious-big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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