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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来自经济学的一课

2018-03-08 通天译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女权主义:来自经济学的一课

文:黛博拉·沃克  译:禅心云起


市场不会从女性身上剥夺机会,相反,市场实际上为女性提供了发起社会变革的大好机会。


随着公有制社会的接连崩溃,经济学家最终发现,经济计划不可能奏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济计划者不会继续尝试;有人永远不会承认失败,即便理论和历史,反复告诉他们要放弃。和经济计划者为伍的,是社会计划者。社会计划者,通常自称平等主义者或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可事实是,和经济计划者一样,他们也该承认自己的失败。有意思的是,社会计划者应该服输的道理,和经济计划者将其大好憧憬丢入历史垃圾箱的道理,是一模一样的。一切和知识有关。

 

让我侧重从一个浸满计划色彩的美国社会运动来解释这一点。这个运动就是:主流的女权主义。尽管女权主义者从总体上认为,用立法充当社会计划,有其局限性,但她们依然认为,立法变革,起码是积极文化变革的一部分手段。

 

要实现彻底的文化变革,就必须对许多现行制度进行全面转型,例如“家庭、育儿安排、经济、劳动力市场和人性意识”。实际上,立法被认为是对真正变革的妥协。她们认为,真正的变革要求废除市场。

 

计划的问题

 

废除整个市场,对大多数国家来说,都是不可行的。立法指令,就成了次佳选择。但要始终牢记,中央计划就是中央计划;无论规模大小,都会呈现同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哈耶克所称的知识问题”

 

一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拥有知识。而个人知识中,仅有某些为他人所知。关于特定时间和环境的主观知识,是一个人的价值、品味、策划、才能、愿望,等等。这种情境性质的知识,弥散在整个经济体中,且变化不居。此外,大部分这些知识,都是难以言喻的知识,或称默会知识。社会知识的情境和主观性质,让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不可能拥有所有这些知识。因此,所有社会面临的基本经济问题,就是如何利用这些知识。

 

米塞斯正确解释了,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中,经济计算,还有主观和分散知识的利用,从技术上说是不可能的。米塞斯认为,一个经济体中,实际上有两种经济评值过程:消费者评价和生产者评估。这两个过程,对于经济计算和协调都是必要的。例如,纵然中央计划者洞悉一切,既了解经济体中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主观评价(假设他们连消费者看重什么也都知道),还知道生产这些商品的最佳生产技术,但经济计算,仍然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他们缺乏了解或计算稀缺生产资源应该如何利用的手段。换言之,计划者如何知道一块土地该用于工厂厂址,还是该用于土豆农场?或该用于其他哪种用途?米塞斯解释说,经济计算所需要的,正是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没有价格,无盈亏计算,中央计划者也就永远不可能掌握必要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指导资源配置,以便让民众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是必不可少的。正是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导致了资源所有者之间的竞价过程,进一步产生了这些资源的市场价格。有了这些市场价格,以资利用,才有进行经济计算的可能。

 

这里,最重要的是指出,用市场价格表达或“计算”的经济现象,本质上是主观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任一市场中个人参与者的主观评价。在市场中看到的“客观”价格,是众多市场参与者主观评价相互作用的结果。如米塞斯所解释的,“每种[商品]的主观使用价值,作为纯粹的个人现象,和其他人的主观使用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可比性。只有从所有参与交换者主观评价相互作用中产生的交换价值[价格],才具有这种可比性。”经济现象的这种主观性质,排除了社会主义经济计算的可能性。 

 

也正是社会现象的主观性质,排除了社会中央计划成功的可能性。和经济计划者必须“瞎猜”资源应该利用到什么地方,因为他们不可能知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主观价值一样,社会计划者试图为性别创造平等机会,也必须“瞎猜”这个主观术语“机会”,对各位女性来说意味着什么。但这同样也是不可能的。

 

“机会”无法客观化

 

机会本质上是主观的。此外,不同个人所看重的,把什么当机会的知识,散布于整个社会当中。这样的知识,本质上是情境的,变动不居的。社会计划者永远不可能拥有所有这些信息。那么,他们如何能够成功组织社会,让一切机会都“均等”呢?事实上,机会本质上是主观的,它们不能被客体化,从而相互“等同”。

 

在一个中央计划体系中,妇女会被告知,她们必须在社会中扮演某个特定角色(或一组特定角色)。难以说这样的制度,会容许女性个人计划自己的生活,并决定自己的机会。在集中社会计划中,无论计划的规模如何,这永远都会成为主要问题:女性个人,永远不可能成为关注的焦点,被考虑的,只能是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女性”。因此,无论计划者决定做什么,总会让众多女性感到不满,即便不是绝大多数。分散计划,也就是由每位女性自行计划自己的生活,会比集中社会计划,更易于促成某种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中,机会依然保留在它原本属于的地方:每位女性个人的心中。

 

此外,计划者似乎并不了解我们社会的复杂性。由于市场秩序的复杂性,无论怎样穷心竭智地计划它们,都不可能取得哪怕一丁点成功。对于整个社会秩序来说,也是如此。事实上,秩序越复杂,就越需要自发。试图计划秩序,以达到特定目的,将会徒劳无功。但同样重要的是,这种尝试也会产生意料不到的、不受欢迎的后果,其中仅有某些,是可以事先被预测到的。

 

哈耶克说的有理,市场作为自发秩序的重要性就在于,市场中的个人必须遵循一般规则,而不是具体命令。一般规则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个人行动的方式,或多或少有类似之处。因为这些规则是一般的,所以它们适应于各种情况,最重要的是,它允许人们利用自己个性化的“时间和环境知识”。哈耶克解释,“它们[自发秩序的治理规则]必须由个人根据各自知识和目的加以运用;个人对它们的适用,亦将独立于任何共同的目的,而个人连这种目的为何,都不需要知道。”

 

琼·肯尼迪·泰勒在她的著作《矫治主流:重新发现个人主义类型的女权主义》一书中指出,美国女权运动自萌生以来,经历了几番重大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从关注个人主义到关注集体主义的转折。一言以蔽之,当女权主义者的目光停留在个人身上时,她们的愿望是改变社会一般规则,从而让这个规则以相同(或近乎相同)的方式,应用于不同性别。换言之,重点是一般规则下的平等,或关于这一过程、这一游戏规则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目标的平等

因此,女性要求拥有财产、发起诉讼、订立契约、进行投票的权利,凡此种种,先前只能由男性从事。哈耶克解释说,一般规则“即便不是对所有成员,起码是对全类成员一律适用,而不是对于按名称个别指定的成员”。虽然人们也许认为,应该有分别适用于男、女性的一般规则(例如女性是否应该参加战斗),可这些应该是例外,而不是规范,特别是当女性本身希望一般规则所有情况下一律相同的话。这是因为社会的一般规则,应该随着文化规范的变化而转变。实际上,某些一般规则是文化规范,而另一些则是有意设计的。事实上,这两种“类型”的一般规则,一起发挥作用,或者相互影响。

 

文化规范的变化,导致女性呼吁有意设计的社会一般规则的改变(要求财产权等等)反过来,这些一般规则的变革,也会影响到文化规范。

 

女性进入市场舞台

 

个人主义类型的女权主义,在社会一般规则方面,实现了两项最重要的变革,那就是赋予妇女拥有财产的权利和订立契约的权利。这两条规则,都是市场秩序的先决条件。因此,让女性享有这些权利,就为女性进入市场,开辟了可能性。

 

在解释这些具体变化的重要性之前,首先应该注意到的是,拥有财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是一般规则,而不是具体命令,因为实际的所有权,还有个别的合同条款,都留给市场参与者自便。一般规则就是,任凭合意制定契约,然后合法维护契约。强制特定契约条款的立法指令,不是一般规则,而是具体命令。契约条款不再留给市场参与者制定,而是巨细靡遗、包罗万象地予以规定。

 

这真是天大的不幸。然而,今天大多数女权主义的目标,通常都是以非常具体的条件来设定的:更多女性对于高管职务或公职(经常设定为一定人数或占比)的欲求,对于性别之间同等工资率的欲求,或为所有企业提出非常具体的就业条件的欲求,这里不过举几例而已。鉴于这些特定的或具体的目标,立法指令被置于达成这些目标的情势。但是,不是得到意欲的目标,我们得到的是意想不到的后果,例如性别歧视的增加,女性自决能力的减损

 

现在来看,为什么契约自由,对于女性来说特别重要呢?首先,就如哈耶克所解释的,“尽管我们可以改善自发秩序,凭借修改它所依赖的一般规则,并且可以倚靠种种组织努力,来弥补其后果,但我们不能凭借具体命令,剥夺成员将本身知识用于本身目的可能性,来改善任何结果。换言之,具体命令妨碍了市场参与者,因为他[她]们不被允许利用其独特知识,调整一般规则来适应其个人情况。”

 

女性和“知识问题”

 

为什么在劳动力市场中利用个人知识,对女性来说如此重要呢?实质上,雇主面临着雇用哪些雇员的“知识问题”。他们必须在雇员个人的筛选成本和错失高效劳动力的成本之间权衡决策。企业,实际上也就是市场力量,发明了各种方法,以便雇主能以较低成本筛选雇员,其中包括职业介绍所、面谈、推荐信、不同类型的就业测试(如能力或技能水平测试),还有教育和职业机构的品牌。为什么要发明这些方法呢?“知识问题”正是原因所在。

 

所有这些策略,都降低了雇主的筛选成本,从而增加了潜在雇员以这样的方式得到聘用的可能性:根据其个人属性,而非根据其群体成员的身份。这特别适用于女性,因为男性、女性在生理上,有时从文化上说,存在差异。这些性别差异,常被雇主视为就业常规统计差异的来源。例如,女性平均离职率高于男性;一般而言,女性在孕期更可能休假,等等。任何能够增加雇员个人信息流的策略,都会导致雇主减少以群体平均水平为准绳的歧视。阻断信息流的强度有多大,雇主的筛选成本有多高,他们在雇佣时,依赖于统计平均数的程度就有多大。例如,以测试对社会特定群体存在偏见为凭,禁止使用入职测试的立法,实际上削弱了这样的可能性:令个人成员从群体背景中分离出来,让其个人价值单独得到考虑。

 

创造性、个性化雇佣契约的缔结自由,会成为雇主信息的重要来源,从而减少歧视。立法指令,剥夺了这种让女性个人脱颖而出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它们剥夺了妇女在不运用立法的情况下,可以真正带来社会变革的方法。

 

在市场秩序中,事实上是由经济参与者个人能够利用其特定知识的独特方式,决定着随时间而变化的秩序。“秩序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唯有个人才了解的具体情况,而这些个人遵守规则,并将规则应用于仅为他们所知的事实。个人关于规则和特定事实的知识,将决定最后的秩序。”关键在于,随着个人将其具体知识应用于秩序规则,秩序将逐渐改变。秩序会因个人知识发生变化,但要注意,这些知识,包含着市场参与者的个人品味和主观价值。从没有刻意设计整个秩序的意义上说,由此产生的秩序,是自生自发的。实际上,秩序会调整适应秩序中的个人行动。

 

前文所述,给那些渴望社会变革的女权主义者,带来了什么信息呢?它表明,要靠女性本身从内部改变秩序。秩序可无法通过立法指令来改变,这居于以下两个理由:1导致妇女机会减少的非意图后果2法令实际上破坏了女性拥有的真正社会变革手段,那就是凭借契约自由利用个人知识的手段

 

这种通过契约自由来实现社会变革的想法,对于许多女权主义者,并没有构成吸引力,因为这个想法将变革的责任,赋予那些渴望变革者本身。它向女性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她们不是社会演进中的消极成份,而是承担演进重责的力量,并坚持认为,市场不会从女性身上剥夺机会,相反,市场实际上为女性提供了发起社会变革的大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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