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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私有化 一着解千愁

2018-04-06 卢安迪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婚姻私有化 一着解千愁

作者:卢安迪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全国合法,有人额手称庆,有人愤愤不平。在本港,终审法院2013年裁定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但相应的修例草案却遭立法会大比数否决。其实,我们之所以有这么多婚姻法律争议,根源是因为现在结婚需要政府批准。

 

香港婚姻制度的对上一次重大改变,是《1970年婚姻(修订)条例》,禁止一夫多妻。当时立法局几乎一致赞成,唯独「法律界教父」张奥伟议员大力反对。张奥伟发言时不忘「申报利益」,声明自己只有一个老婆,引起哄堂大笑。但张奥伟正色道:「我们要讨论的并非一夫一妻是否较好的婚姻制度——这些争拗是永无了结的。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有没有权执行一个婚姻制度,使人们不得在制度以外结婚?」

 

人类几千年文明史上,绝大部分时间,绝大部分社会,婚姻都只是宗教或世俗的私人契约,无需政府批准。只是到了近几百年,婚姻才需向政府登记。现在,美国左右两派都愈来愈多人提倡把婚姻彻底变回私人事务,取消政府在婚姻中的一切角色。任何两个或多个成年人都有权自愿缔结私人契约,确立他们之间的某种关系和义务,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不容剥夺,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称他们的关系为「婚姻」。

 

各自定义 化解矛盾

 

诚然,不同人对婚姻会有不同定义,怎样理顺由此衍生的问题呢?任何人行使其私有产权和经济自由时,都可订定他自己喜欢的条件。如果一个人反对同性婚姻,他开设的企业的员工福利政策可以只承认异性婚姻(如果别人不喜欢,也可选择不去这家企业工作,甚至发起杯葛它)。同样道理,一间保险公司的保单可以只覆盖某种婚姻,一个夫妻游戏节目可以只容许某种婚姻的伴侣参加,如此类推。至于政府则应取消所有以婚姻为准则的政策,例如免税额和福利政策都应以个人为单位。而牵涉遗产、抚养权等问题,法庭仍可根据当事人的契约内容和实际关系作出判决。

 

去年,我在普林斯顿大学的一场公开辩论中提及婚姻私有化的主张,顿时有半场人击桌致意,可见这个想法在美国得到愈来愈多年轻一代的认同。但愿婚姻私有化和其他通过自由社会化解矛盾的良方,在世界上更多地方发芽生长!


后记


本文于《大公报》刊出后,与读者交流过程中,我发现对本文的几个常见误解,故特此补充几点:


一、文中「私有」、「私人」的意思是「非政府」,而非单纯指结婚的人之间的事情。私有的婚姻可以牵涉教会、律师、代理商等非政府的人和机构,只是不用向政府登记而已。

 

二、有人担心婚姻私有化后,婚姻各方的权益会缺乏法律保障。但其实,如果有人违反婚姻契约,对方仍可拿出契约进行民事诉讼,就如其他契约的诉讼一样。

 

三、有人担心婚姻私有化后,没有了政府的统一模板,人们会不懂得写严谨的婚姻契约。但其实,一旦婚姻私有化,律师楼必定会有一些婚姻契约的常用模板(templates),以便使用,就如租屋、租车也有契约模板。

 

四、有人担心婚姻私有化后,会有很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等关系。但其实,即使现在,这些关系的人已可通过私人契约作出安排,并自称夫妻,只是不向政府登记而已。婚姻私有化不会影响他们,因为他们的「婚姻」本来就是私有的。人们也可选择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婚姻私有化的效果,只是把原本向政府登记的婚姻(例如一夫一妻)也变为私人契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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