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税则号”不当回事儿,用错之后很麻烦!
S公司几年前获取的上千万元出口退税款已逐年列入企业财务核算,税务机关如今强制追缴。围绕出口报关单上的一个税则号,企业与海关将官司一直打到海关总署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福建省连江县国税局依法通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全部追缴S公司2007年7月~2010年12月期间已退出口退税款欠款567万元,加收滞纳金356万元,合计入库923万元,共挽回税收损失1631万元。至此,一起历时5年多、几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终于尘埃落定。
税务与海关联防,S公司出口申报不实案发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0年11月,福州海关缉私局在抽检货物时,发现S公司申报的货物税则号与其出口货物之间存在申报不实的嫌疑。由于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与福州海关建有情报交换和业务协作机制,联防出口退税问题,福州海关缉私局很快将S公司的有关情况移送给了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立即作出部署,让连江县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S公司展开调查。
检查人员借助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信息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很快调取了S公司的出口退税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检查人员发现S公司2001年1月成立后主要经营氨基酸项目,自2004年7月起开展出口业务,2005年1月~2008年4月,申报出口的商品名称为其他氨基酸,出口税则号为29224910。而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底,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L-苏氨酸,出口税则号为23099010002。其中,2007年6月出口两票,申报商品名称分别为氨基醇酚和氨基酸酚,出口税则号均为2922500000。该公司从2005年到2007年出口申报的出口产品税则号一直没有变化,从2007年开始,申报税则号及退税率在几个月之内出现明显变动。
专案组认定,S公司的申报税则号及退税率问题,发生在2007~2008年度纳税期间,已超出海关原定2008年~2010年的检查时间。经请示上级批准,专案组将S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锁定在2007年~2010年。
紧盯税则号变动,S公司承认出口申报不实
接着,检查人员将目光转向S公司的产品上。
S公司2004年~2007年申报的税则号及退税率,是否与其产品变化有关?检查人员深入S公司实地检查。
经过深入调研和多方印证,专案组了解到,S公司自2004年7月以来一直只生产并出口一种名为L-2-氨基-3-羟基丁酸的产品。
为全面了解企业因使用税则号不同而引起退税变化的情况,检查人员对S公司的上百条出口报关信息展开详查,调阅相关的出口退税业务资料。从中发现,在2007年~2010年期间,S公司申报的出口产品税则号与其生产产品的出口产品税则号相比,出口退税率最高相差15%,多退税款上千万元。面对大量证据,S公司承认了错用税则号并申报出口退税的事实。
企业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专案组在县公安经侦部门支持下,找到S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对S公司出口退税税则号不断变动的情况,S公司时任财务人员称,企业出口税则号的选择,一方面是参考其他行业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是向出口报关行了解后讨论确定的。检查人员从相关报关行调取数据,证实的确是这种情况,排除了S公司存在主观上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历经听证、复议和诉讼,S公司接受处理决定
2011年10月~12月,连江县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S公司缴纳已退出口退税款987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16.8万元,对待退税款258.5万元不予退税。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S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补缴税款。该公司在努力证明一个“事实”,即企业以税则号列23099010(该税则号下出口退税率为15%)对L-苏氨酸(按17%征税的制成品饲料添加剂)进行申报未构成不实申报,进而推翻福州海关缉私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年发现S公司的问题后,福州海关缉私局决定对该公司将产品归类为29225000申报出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S公司提出异议。2011年6月~8月,福州海关缉私局对S公司的异议举行听证,后对S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月1日~2007年6月30日,29225000税则号下退税率为13%,2007年7月至今退税率为零。
S公司对福州海关缉私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1年9月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后,海关总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福州海关缉私局的行政处罚决定。S公司不服,于2012年1月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原告的相关诉求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根据相关法规对原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S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15个月的听证、复议、诉讼,S公司对福州海关缉私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连江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表示认同。
部门合作+灵活操作,如数追回企业欠税
然而,税款的追缴之路并不平坦。
2010年11月~2015年3月,连江县国税局稽查局按照工作规程,先后9次向S公司发出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3次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2012年2月,强制划缴S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和部分已退出口退税款400万元;2013年5月,强制划缴S公司部分已退出口退税款50万元。
2013年12月,连江县政府决定对S公司的氨基酸项目进行政策性搬迁。鉴于S公司因配合搬迁而停产,无可供执行的账户资金,其近600万元的出口退税款仍有待追缴,连江县国税局2014年9月向县政府提交报告,请求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向S公司发放搬迁补偿款时,协助国税机关将有关欠税款及滞纳金执行入库。
根据相关规定,连江县国税局向S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对其不动产进行查封、扣压,并向县房产管理交易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查封、扣压期间不再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接到《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后,S公司向县政府承诺在得到搬迁补偿款后,优先偿还所欠税款,希望暂缓启动或撤销对扣押、查封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
考虑到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远大于S公司的欠税款,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将对S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加上有县政府为相关欠税提供保证,连江县国税局遂暂缓启动对扣押、查封S公司财产的拍卖和变卖程序。几个月后,县土地发展中心在收储S公司的土地时,协助扣缴了S公司剩余的所有欠税和滞纳金。
税案评析
三招防范错用税则号风险
当前,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现象时有发生,是我国出口退税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类型。究其原因,既有不法之徒铤而走险,浑水摸鱼,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牟利,也有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工作失误等所致。分析S公司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的发生缘由,梳理此案的查办过程和结果,笔者觉得加强跨部门合作,搭建出口退税联防机制,是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有效路径。
其一,加强国税机关与海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出口申报信息的交互与共享。正是基于福建省国税局与福州海关建立的情报交换和业务协作机制,福州海关缉私局才及时向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移送了本案线索,最终促成上千万元税款被如数追回。
其二,正确处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针对企业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事实,连江县国税局依法纠错,依法使用清欠手段追缴税款。同时,为企业发展考虑,该局慎用税收强制措施,暂缓启动对扣押、查封企业财产的拍卖和变卖程序,避免企业损失,赢得了企业的配合。
其三,提醒出口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广州和上海海关化验中心系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化验机构,广州和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中国海关的执法依据。因此,国税机关应提醒出口企业注意防范涉税风险,当对所适用的产品税则号不确定时,先依据上述两家权威机构的鉴定书申报出口,以免造成申报不实的错误。
点评人:邹岷,连江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作者:叶生成、陈星针、谢文进、林静婷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