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2016-06-22 财税地盘




财税[2016]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