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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财税地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以下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的抵扣方式。

过路费发票如何报销和抵扣,不明白的看过来!

虽然明白了,但是你错了,不要问为什么,请看上面的文件财税[2016]86号。

来源:台州市椒江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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