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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和您有关的那些事儿

2016-09-04 财税地盘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过“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等手段,建立起税收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它诸如银行信贷等方面的社会应用也日益普遍,纳税信用正逐步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名片”之一。


纳税信用管理及社会应用指引

基础篇


关键词1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关键词2

纳税信用信息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关键词3

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相关数据记录。)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从高到低,可将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


>>>>不参加评价情形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该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关键词4

纳税信用查询



  纳税人在每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完成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网上查询


  登陆北京市国税网站可以查询A级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关键词5

纳税信用更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规定,符合有关情形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


>>>>更正条件


  1、纳税信用补评

  (1)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的:

  ①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②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③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

  2、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更正办理


  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或复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或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应用篇


关键词1

纳税信用应用



  纳税信用级别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级别、欠税信息等指标。这些信息与企业、企业法人及关联人员有直接联系,并作为信用信息参考指标应用于其他领域。



关键词2

税务端诚信激励



  根据褒扬诚信原则,税务机关向A级纳税人提供激励及优质服务。截至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勾选认证;

  5、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可以被评定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从而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



关键词3

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



  纳税信用级别信息作为纳税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税务部门将与房产、旅游、商务等部门取得联系,增加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扩展惩戒内容,让当事人更加感到失信所带来的不便。



关键词4

不能评定A级情形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关键词5

税务端失信惩戒



  按照《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关键词6

判定D级情形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提示篇


关键词

常见易导致失信情形



下表,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容易失分,供大家参考和防范失信。

序号

失信项目

常见失信表现形式

1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2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

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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