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与刷卡的增值税:征收与开票
现在,许多企业通过发卡提前回笼资金,许多消费者通过刷卡消费。发卡与刷卡,导致资金、服务、消费等环节脱节。收到现金的,不一定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支付现金的时候,不一定消费,消费的时候,不一定支付现金。因此,如何处理发卡与刷卡的增值税,也成为让纳税人困惑的一个问题。2016年9月1日执行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与发卡和刷卡有关的增值税问题。本文结合对53号公告的解读,分析如下问题:
一、单用途卡的当事各方及流程
二、单用途卡当事各方的纳税与开票
三、多用途卡当事各方的纳税与开票
四、开票可不征税,流向可不合一
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简单地说,单用途卡就是消费范围受到限制的预付凭证。
(一)单用途卡当事各方
1、发卡企业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2、售卡企业
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3、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
指持卡人消费时,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商家。
4、购卡人
购买卡的单位或个人
5、持卡消费者
用卡消费的单位或个人。
(二)发卡与刷卡的流程及问题
上述当事各方的业务流程,一般是:
发卡企业请售卡企业帮助发卡取得现金,购卡人自己或别人持卡,到指定的单位消费,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再与发卡企业结算。
有关各方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是:
发卡企业,通过发卡取得现金时,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
售卡企业,在帮助发卡企业办理销售、结算等业务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增值税?
提供服务的单位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在与售卡企业结算时,是否纳税?如何开票?
购卡方或持卡消费方,在购卡或消费时,能否取得发票,取得何种发票?
53号公告将当事各方的增值税纳税和开票问题,做了十分明确、合理的规定。
(一)售卡方预收资金不纳税,开普票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取得预收资金时,还没有实际发生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而且实际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不一定是售卡方,因此,此时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售卡方收了钱,就得给付款方开发票,开什么票呢?因为不缴税,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售卡方服务费收入纳税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按照什么税目,适用什么税率呢?根据业务性质,适用“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似乎更合适,税率是6%。
开什么票呢?53号公告没有规定必须开普票,因此,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不开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持卡人消费时,实际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单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发票已经在售卡时开具,因此,持卡人实际消费时,销售方不得再开具发票,哪怕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不缴税,开普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消费应支付的款项,早就支付给发卡方了,因此,销售方需要再向售卡方结算销售款,需要给售卡方开具普票。但是,销售方不得再次结算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凭证。
多用途卡当事各方的纳税与开票,与单用途卡基本相同。
(一)支付机构售卡取得资金,不纳税,开普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二)支付机构服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特约商户销售货物或服务,纳税但不开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与支付机构结算销售款,开普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