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在确定不能抵扣的情况下,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列举范围内才需要做转出处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还是新增加的营改增服务、销售不动产等,一旦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对企业是一大损失。二、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缴纳糊涂税
非正常损失列举的四种情形中,违法被没收等损失很好理解,关键在于另外三种损失,必须是“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其他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常见的情形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天灾,并非人祸,从2009年开始,已经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范围了。因此,如果企业遇到洪涝灾害、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中药材的水分蒸发等损失,就更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了。2.存货跌价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相应的损失部分,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低价变卖损失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或者是市场原因,开展内购活动或者其他方式的尾货处理的损失,以及产品对应积压的原材料、配件等损失,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低价变卖货物,本身也不是报废,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属于资产损失,无需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者是专项申报。4.产品、材料、包装过期报废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上述物品报废,属于毁损,但不能归为“管理不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错误转出的应对建议
综上,非正常损失,只是法规列明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建议按以下方式操作:(1)账上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尚未做纳税申报的,直接按错账处理,冲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已经错误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通常区县局税务机关可以审批的退税金额有限,大金额退税需要网上报,操作难度较高;(3)确定要转回的,不能够自行负数填列非正常损失项目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错误申报调整,通常有具体的操作要求,自行调整,在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情况下,存在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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