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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风险规避、立案标准和会计判刑案例

2016-11-15 财税地盘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 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 先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何为虚开罪? 根据《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广大财务人员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何为虚开? 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谁为先烈?  一、老板虚开,兼职会计判刑8年 2008年11月10日新华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兼职会计刘冬辉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刘冬辉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公司老板蔡某虚开专票145份,税款209万余元。刘冬辉辩解对公司及虚开发票情况均不知情。法院认为:刘冬辉作为兼职会计,以专业知识应当发现蔡某等人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刘冬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等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刘冬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实际经营者虚开,会计判刑2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资刑终字第60号 黄耿忠伙同欧阳拥民(另处)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黄耿忠聘请刘丽为职员,刘丽负责在黄耿忠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耿忠以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847501元。其中刘丽虚开20份,税额共计339000元。 被告人黄耿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丽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计、业务员判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内06刑再2号 王学春(另案处理)和其朋友翟功臣(已判刑)商量,注册成立鑫宇公司,法人代表为翟功臣。2007年鑫宇公司取得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免税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王学春以年薪100000元雇佣王波担任会计。鑫宇公司成立后,翟功臣就陆续将鑫宇公司的所有法律手续、印章等交给了王学春进行保管和使用。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在鑫宇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王学春指使被告人王波虚开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9份,票面金额112613754.49元,废旧物资专用发票71份,金额为6581456.50元。 李利欣系包头市兴宇物资回收公司的业务员,受雇于王学春,月薪1800元,主要办理兴宇公司的废旧物资收购及销售业务。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7份,票面金额10197099.38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份,票面金额23098132.16元。 李利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王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四、老板偷税,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判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2005年至2006年4月,许某某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均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2005年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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