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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开具发票要受罚的!

2016-11-19 财税地盘

风险点一点

        我们进行各类消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有时会碰到商家借以各种理由,逃避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开而未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案例说一说

        王先生是市区颇有规模的某餐饮店的负责人,该餐饮店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今年,餐饮店生意比去年同期有所好转,但头疼的事情也随之而来,纳税人索要发票的人数多了起来。为了应对索要发票的消费者,王先生可谓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推却的理由,诸如“发票刚用完”、“打印机坏了,开不了票”等等。最终该餐饮店还是因为应开而未开发票,被消费者举报了,王先生也因此被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税事评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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