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实的走逃企业异常票一律不得抵扣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既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作出了规范,也为相关纳税人善意获得或意欲购进虚假发票进行抵扣提了醒。
76号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类情形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另一类情形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未经核实,异常凭证一律不得抵扣76号公告强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如何获知发票开具方是否为走逃(失联)企业?看到该公告,很多纳税人可能会觉得为难,如何获知发票开具方是否为走逃(失联)企业呢?
受票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避免遭遇此类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实际上特指: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此类型企业往往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此类企业特点是: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
4发现取得异常发票怎么办?如果企业自行发现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异常发票,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没有认证抵扣的,暂不抵扣;已经抵扣了的,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滞纳金。76号公告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企业如果发现这一异常发票并已抵扣的,应立即作进项转出。
与此同时,受票方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请求税务机关核实,及时跟进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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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那些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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