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出新规定啦!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规定》要求,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
一、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二、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
三、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
四、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及相关附注。
《规定》明确,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规定》同时对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以及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做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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