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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导致发票失控,还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017-01-11 财税地盘

日前,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查处了一起非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年3月,海门市某机械公司经朋友介绍购买一批冷轧卷,一次性用现金支付货款,随后取得某建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该发票被通报已列入税务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比对失控发票清册中,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必须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税款。


企业对此感到委屈,认为自己真实购货,真实付款,发票开具方提供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自己无法控制,还涉嫌接受虚开,需要补缴税款,实在想不通。税务机关约谈企业,开出了“诊断方子”。所谓虚开,既包括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者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真实发票,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额,但并不缴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者是正常的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自己不用缴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据分析,该企业是遇上了“提包走人”的虚假注册公司,开票方开票后,没有进行抄报税申报,直接导致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发票。

  企业重新审视购货过程,当时原材料紧张,朋友介绍货源,提供发票,而货源与发票来源是否一致,发票来路是否正常,自己并未予以关注。如今开票方法定代表人已经走逃,真相有待核实,但自己承担补税的经济损失已然造成。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时间、资金结算方式,以及货物交付方式等多种因素,来判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非恶意取得。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注意发票验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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