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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网络红包,要交个税吗?

2017-01-28 财税地盘

你知道吗?你辛辛苦苦抢到的红包可能是要交个税的哦~


春节期间,某宝悄然启动集福领红包的活动,红包也逐渐成为新年的代名词。大家除夕夜做的最多的事情,估计就是抢红包了~


不过,小伙伴们在开开心心加好友换五福、互相发红包的时候,是否想过,你得到的这些红包是需要缴税的呢?看到这里,想必你的心情一定很蓝瘦,好不容易抢到个红包咋还得交税呢?


小伙伴们不要慌,且听华政小编为大家揭开红包缴税的神秘面纱。


一、不必缴纳个税的三种情形

1特定的非现金红包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的红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不足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需要缴纳个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给员工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等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2企业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3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运作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而且,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2016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些钱就这么交了税,要是给小编….


看完以上政策,想必大家对“红包税”的政策也有了初步的了解,虽然税是要缴的,但还好到自己手里之前就已经被发出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了,心理落差就没有那么大了(强行安慰自己)。


不过好消息是个人之间互相发红包是不用缴税的,大家以后继续开心的抢抢抢吧~最后祝大家在集福活动中能拼个好手气~



以上文章所有权归“华政税务”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华政税务”,编辑:李阳。



【藺龙文学习笔记】企业发网络红包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个问题实质上包含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对内部员工发“内红包”(向员工发红包)还是对外发“外红包”(给企业之外人员发放)。

第二个维度是讨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第一部分  外红包的所得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

发放红包的企业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首先取决于接受红包的人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说一个网上流传的幽灵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这个文件怪异在于你用搜索引擎搜索“红包个人所得税”相关字眼,很多网页弹出这个文件。



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并未查找到这个文件。所以是个幽灵文件,其说法是作为偶然所得按20%缴纳个税。无法证实其存在,则不予置评。


 

要讨论交不交个税,首先得讨论属于什么税目,如果税目没有规定,则不应该交个税。就像朋友请我吃饭,个人所得税法税目没有包含“接受宴请”,因此我不因为有人请我吃饭而负有纳税义务。


 

那么,红包,包含于税目中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十一种税目,唯一有讨论价值的就是第十项与十一项:“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项为“其他”,一般法律法规的“其他”指立法时为未来留的兜底条款,在“需要”时由有权机关补充,不由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行补充”。这里“其他”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目前未见相关规定。因此,网络红包不算这里的其他项目。


 

那么算不算第十项的“偶然所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红包不属于这里的“得奖、中奖”。当然也不属于“偶然所得”的“其他”(理由同上)。所以网络红包不属于偶然所得。


 

外红包的个税结论:综上所述,网络红包没有在个人所得税税目中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企业也没有扣缴义务。


 

2、企业所得税

①、能不能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正向概括可以扣除,第十条反向列举不得扣除,读者仔细看看这两条,确定是否可以扣除的关键在于认定网络红包是不是“合理的”“与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


 

我认为,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意图动机是宣传与推广,属于经营相关,在于获取收入,属于网络时代做推广营销的合理支出。故笔者认为按照所得税法可以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时代网络营销,发红包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规定。


 

②按照什么项目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营业收入15%限额内扣除。(注:烟草等特殊行业使用特殊规定)


 

③没有发票会不会给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票使用范围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抢红包者显然不是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因此根本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发放红包的企业没有取得发票,不会造成所得税税前扣除障碍。


外红包的企业所得税结论:可以扣除,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营业收入15%限额内扣除。


 

第二部分  内红包的所得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

上文论述红包不属于个税第十项“偶然所得”及第十一项“其他所得”,那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毕竟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雇佣关系是前提,但并非有雇佣就算工资薪金,内容上要符合“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红包显然不属于工资、薪金······


 

因此,内红包也不在个人所得税税目之内。


 

但是:笔者说明一下,如果企业以红包形式“定向”而非“随机”向职工发放金额固定的红包,其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等,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2、内红包企业所得税

①可以扣除吗

其理与发放外红包相同,笔者认为属于经营相关正常支出,可以扣除,只是其目的不在于市场开拓,而在于企业文化氛围,活跃气氛,振奋人心等。


 

②按照什么项目扣除

有的朋友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扣除。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49 31341 49 15535 0 0 2997 0 0:00:10 0:00:05 0:00:05 3118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从该文件看,随机红包不属于工资薪金,并且该文对于工资薪金判断指导意见包含:“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网络红包是随机的,不能说是“固定的”,“有序的”。


 

有的朋友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福利费扣除。国税函[2009]3号对福利费也有规定,福利费中也没有“红包”方面的说法,因此不能作为福利费。


 

笔者认为作为普通可以扣除项目扣除则可。



 

风险提示:本文作为学习探讨用,不作为实务操作指导。据网络资料: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围绕红包缴税问题,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来源:藺龙文de学习思考分享,作者:藺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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