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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职责 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对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1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因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65.54元,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葛余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检察机关补交了税款,但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对上述单位进行查处。
2016年10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相关规定,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转交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