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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取得利息的增值税征免辨析

2017-03-11 段文涛 财税地盘




取得债券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

可见,统借方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仅是提供资金的贷款主体不同,一者是银行一者是企业或个人的区别而已。因此,统借方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同样执行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的利息免税有条件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就不能按统借统还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其中,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符合免 49 30767 49 15264 0 0 2926 0 0:00:10 0:00:05 0:00:05 2926征增值税的条件,且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

且,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业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其涉及的资金必须是来自于企业集团之外的金融机构或发行债券而取得的资金。

正确区分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是关键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之间也常有互相借贷款业务发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为一谈,两者的企业之间均以股权为纽带,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

因此,必须对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审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间的股权关系来判别,更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是否有“集团”二字,而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或“集团公司”,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相关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使没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增值税。对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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