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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

2017-06-30 段文涛 财税地盘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在以税额抵扣为核心的增值税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凸显。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

【真实案例一】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某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原材料而没有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通过高某从邯郸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票面金额共计1629314.35元,税额共计276983.3元,会计王某某将取得的18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5738.55元。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应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之一,并不要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免费为他人帮忙介绍 “业务”,都将作为虚开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真实案例二】2015年6月份,孙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某鞋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介绍,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取得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3500元。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六、刑事处罚规定:

《刑法》所称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对犯该几项罪的,处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称“情节严重”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风险警示】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商事主体共存,地理位置、时空背景各异,特殊背景下的个案有时会成为障目之叶,面对真真实实的涉税风险,任性可逞一时之快,而带来的后果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和失去自由的代价。遵循税法规定,合法经营盈利,才是规避涉税风险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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