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税率降至11%,企业应该如何应对?销售方、采购方都要看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13%的扣除率仍然保持不变。对相关企业来讲,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几点:
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根据会议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是否意味着在7月1日后,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不会存在13%的税率?还是会有一个过渡期或者缓冲期,在此期间,仍然可以继续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鉴于现在尚未发布文件,无法确定该事项。本文假设7月1日后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
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
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
调整增值税税率,就难免涉及到价格的问题。
2、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1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1+11=-100万元。
对销售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销项税额减少,但相应的收款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6.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5(166.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6.5-16.5=150万元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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