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月饼及节日礼金的税务处理
提问:
公司中秋节给员工发月饼、节日发节日礼金、年后上班发开工红包这些可否作为公司福利费进行处理?可以抵扣进项吗?个税上又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企业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节日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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