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该文件虽然已被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但目前实务中还是参照处理的。
案例:
2016年度我公司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56000元,如何做账?
错误处理1: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6000元
贷:银行存款 56000元
错误处理2: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6000元
错误处理3: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56000元
错误处理4:
借:营业外支出-残保金 5600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残保金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56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56000元
(2)缴纳残保金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56000元
(3)若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20元
贷:银行存款 120元
关于残保金的最新政策:
(1) 财税[2017]18号 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财税[2017]18号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该文件虽然已被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但目前实务中还是参照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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