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要避免四个误区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试点范围,已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三大行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问题,存在不少误区:自行开具专票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住宿业纳税人只有住宿服务可以自开专票,其他业务要申请代开;只要是试点纳税人,不管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可以自开;还有人认为转让不动产也可以自开专票等。不仅纳税人认识上有误区,部分税务人员也存在这样的误区。
误区一: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开专票,主要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依据上述文件,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对于这一点,部分税务机关认识上也有误区,认为可以让纳税人自开,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被上级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对问题,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代开行为,杜绝违规代开现象的发生。
误区二:所有业务都要自开,不能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所有业务是不是都要自行开具专票,不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答案是否定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4号文件和11号文件对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有同样的规定,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举例来说,A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8月份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另外出售一处门面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一处房产取得租金10万元。对于住宿服务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由酒店自行开具;转让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应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三:只有特定服务可自开,其他业务申请代开
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服务,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发生其他应税行为不能自开而只能申请代开。上述观点是错误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4号文件规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1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也就是说,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是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等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其发生兼营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均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转让不动产除外)。
举例来说,B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份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5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兼营建筑材料销售,销售材料取得收入5万元。对于该建筑公司,不仅是15万元的建筑工程款可自行开具专票,兼营的销售材料收入5万元需要开具专票的,也由B公司自行开具,无需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也不应为其代开。
误区四: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票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都要自行开具专票。这里讨论的是不达起征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69号、4号和11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
举例来说,C税务师事务所2017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7年第二季度提供咨询等服务共取得营业收入8万元。按4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C税务师事务所如果需要开具专票,只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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