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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分摊的涉税筹划案例分析

2018-01-04 庄粉荣 财税地盘


振华家电企业集团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彩电的企业集团,其中甲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2017年度的销售额为9亿元,在不考虑广告费用的前提下利润为12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乙公司主要负责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2017年度的销售额为11亿元,在不考虑广告费用的前提下利润为15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集团公司因为彩电的推广业务发生广告费用20000万元。

实务筹划:

这里就振华家电企业集团里与彩电业务有关的企业和费用情况进行具体讨论。

对振华家电企业集团来说,其广告宣传费支出应当如何操作呢?企业有没有降低广告宣传费支出成本的空间呢?

咨询专家通过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给出两个操作方案:一是按比例分摊广告费用的支出;二是在分摊协议上适当筹划,然后再按筹划后的比例分摊广告费用的支出。

业务分析:

咨询专家给出的两个操作方案,哪个更好呢?是在分摊协议上适当筹划,然后再按筹划后的比例分摊广告费用的支出,具体在适当到什么程度呢?这里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方案一、按比例分摊广告费用的支出。

如果按销售额分摊广告费,那么,甲公司应当分摊广告费用:

20000×90000÷(90000+110000)=9000(万元);

乙公司应当分摊广告费用:

20000×110000÷(90000+110000)=11000(万元)。

甲公司2017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合计为:

90000×15%=13500(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9000万元,那么,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甲公司2017年度预计利润1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15%,那么,当年税后利润为:

(12000-9000)×(1-15%)=255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合计为:

110000×15%=16500(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11000万元,那么,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甲公司2017年度预计利润1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当年税后利润为:

(15000-11000)×(1-25%)=3000(万元)。

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分析,当年合计取得经营成果为:

2550+3000=5550(万元)。

方案二、在分摊协议上适当筹划,然后再按筹划后的比例分摊广告费用的支出。

如果通过筹划,先让乙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做广告宣传,支付费用4000万元,然后,再以销售额进行分摊。

如果按销售额分摊广告费,那么,甲公司应当分摊广告费用:

(20000-4000)×90000÷(90000+110000)=7200(万元);

乙公司应当分摊广告费用:

(20000-4000)×110000÷(90000+110000)=8800(万元)。

甲公司2017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合计为:

90000×15%=13500(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7200万元,那么,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甲公司2017年度预计利润1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15%,那么,当年税后利润为:

(12000-7200)×(1-15%)=408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合计为:

110000×15%=16500(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4000万元,那么,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分摊协议分摊的8800万元也可以全额扣除,甲公司2017年度预计利润1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当年税后利润为:

(15000-4000-8800)×(1-25%)=1650(万元)。

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分析,当年合计取得经营成果为:

4080+1650=5730(万元)。

比较两个方案,在方案二条件下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

5730-5550=180(万元)。

筹划结论:

振华家电企业集团作为生产和销售彩电的企业集团,其广告费用是一项重要的支出项目,当年发生与彩电业务有关的广告费用20000万元,通过下属子公司的筹划和安排,先让乙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做广告宣传,支付费用4000万元,然后,再以销售额进行分摊。从而实现增加税后利润180万元的目的。

当然,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方案二的基础上还有操作的空间,但是,以乙公司不亏损为限。

 筹划点评:

广告宣传作为宣传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一种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政府为调节经济,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面对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如何进行广告宣传策划,达到既有宣传效果又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值得事先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振华家电企业集团是一家大型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在进行年度计划时,预计2017年度发生与彩电业务有关的广告费用20000万元,如果按年度销售额进行分摊,都未超过税前列支的比例,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但是,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下属子公司的筹划和安排,先让乙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做广告宣传,支付费用4000万元,然后,再以销售额进行分摊。从而实现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

在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一是需要做好事先筹划;二是注意签署好分摊协议。

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 48 33237 48 16203 0 0 6578 0 0:00:05 0:00:02 0:00:03 6578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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