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双方的会计分录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466(11700X98%)
财务费用234(11700X2%)
贷:应收帐款11700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帐款11700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 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个人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应该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
当然,对于采购方来说,会计分录应该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提前付款时 :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11500
财务费用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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