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开发票时还可以使用17%和13%的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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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相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提 要
1、增值税税率调整
2、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财税地盘微信群、QQ群(群号:44808534)里很多人在讨论,5月1日后要如何开票,这里给大家列举一个去年调整农产品税率的案例。
大家知道,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那么,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是不是不能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份销售农产品给上海如意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0万元,货款收讫,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0万元,价税合计1130万元,吉祥公司在6月份进行了有关会计处理,确认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60万元,结转了成本。但由于吉祥公司6月份开具发票已达限量,该业务未开票含税销售收入1130万元在7月份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给上海如意公司能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应按11%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给上海如意公司能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我可以斩钉截铁地回答您:根据本案例的有关资料,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完全可以给上海如意公司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7年6月份销售农产品给上海如意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0万元,货款收讫,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0万元,价税合计1130万元,吉祥公司在6月份进行了有关会计处理,确认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60万元,结转了成本。则2017年6月份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营业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260
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税务处理:2017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应对已开票收入1130万元和未开票收入1130万元分别确认销项税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实际业务发生在2016年6月,并确认了会计上的收入和成本,业务实际发生在7月1日以前,则应按7月1日以前的政策以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7月份领购发票后,应继续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如意公司凭收到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的销项税额。
另外留三个问题给大家去思考:
1、假如吉祥公司只对已开票的含税销售收入1130万元进行了纳税申报,对未开票的部分没有进行纳税申报,7月再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如何规避?
2、上海如意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取得7月1日以后开具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发票只能是11%的发票,拒收13%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如意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吉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如意公司的要求?
3、看完以上,应该知道于2018年5月1日后,开票时要选择哪个税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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