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史上最强”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这里有清单
2.申报比对对象: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3.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4.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要比对三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
(1)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主、附表表间逻辑关系的比对。(按照申报表填报规则执行)
(2)票表比对是指对纳税人通过各系统开具或取得的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主、附表相关信息的比对。(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3)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①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②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③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④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⑤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⑦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6.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8.具体如何比对(通俗说,申报时提醒比对,能解决就申报时解决,也就没事了;解决不了,强制申报(申报期内可还更正申报);税控机被锁,就要去现场提供资料和解释;或者看看比对不过什么项目,避免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问题)
(1)实行申报比对不影响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
(2)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比对的一般顺序是先抄报税,再申报。具体是增值税纳税人在2018年5月征期申报时,须先将税设备开票数据上传报税,再进行申报。若是未抄报税则不能提交申报数据。
(3)系统提示申报比对是否通过
纳税人提交申报数据,税收征管系统会有比对是否通过信息提示。申报比对相符的,系统自动解锁;申报比对不符的,税收征管系统将提示比对不符项目信息,若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将相关比对不符信息及提示信息反馈给网报系统。
(4)申报时提醒比对不过应先自查
纳税人网上申报不通过的,网上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具体比对异常信息。纳税人应根据提示信息,自行查找原因并更正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电话咨询主管机关或拨打12366咨询电话帮助解决。在有异常提示信息的情形下,纳税人不要轻易点击“保存”按钮,否则可能会有被锁机的风险,导致纳税人开不了票。
(5)若纳税人申报比对不通过,仍强制进行申报保存的,会导致纳税人开票税控设备被锁。
若纳税人反复确认数据无误后,系统仍然出现异常提示,为确保如期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强制保存并上传申报,但保存上传后可能会被锁机。
监控内容分为提示监控和强制监控。比对不符项目属于提示监控的(包括备案手续不完备的),系统向税控系统提供解锁标志,可成功申报。
比对不符项目属于强制监控的,系统提示比对不符信息的同时,将提示纳税人“此申报信息存在异常,若继续提交,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此时纳税人应按照提示信息修改申报数据。若不修改继续提交,则启动异常处理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自动解锁。
上传后请及时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数据校验和审核,避免出现申报错误导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问题。
(6)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来说,注意两点一是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增值税优惠备案,二是减免期限或者优惠政策是否已过期
(7)税务机关编制了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并在网上申报系统界面醒目位置填加链接,纳税人可点击查看。如有其他申报比对问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
9.被“锁机”后的应对措施
申报比对不符,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处理解除异常,纳税人不能领用、开具发票。
(1)纳税人的开票税控设备被锁机后,在税务机关处理之前,可通过查询纳税申报中提示的申报异常情况并自行更正申报,正确申报后将自行解锁。
(2)纳税人无法通过自行更正申报解锁的,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异常申报处理岗进行核实处理。
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税务机关将及时为纳税人解锁;若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相关岗位人员将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源部门工作,尽早排除申报比对异常情况。
10.“白名单”管理(通俗:就是可以不比对的纳税人)
(1)原则上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需要进行申报比对。但考虑到营改增后的一些特殊业务,无法按照现有比对规则进行比对申报,此类纳税人纳入“白名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提高此类纳税人的比对通过率。
(2)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其他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
“白名单”纳税人包括(具体参考当地标准):总分支企业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通行费发票开具企业;跨行政区划分配增值税的A级纳税人;正常开具不征税发票的纳税人。
(3)为不影响应属于白名单管理的上述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在系统进行维护。
11.申报比对项目金额的尾差设置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避免纳税人因相差“一分钱”而造成比对不符,各地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比如:广州省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为正负1元、河北省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范围设定为正负10元、陕西省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范围为正负10元。
13.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企业可不进行票表比对。
14.“未开具发票”事项
(1)因“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比对要求,“未开具发票”栏不能填负数,关于不能填负数的具体案例:
【例】A企业2018年4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5月对此项收入开具发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过的100万元
①如果5月申报开票收入600万元,未开票收入120万,则“未开票收入”填列20万元(120-100),不是负数。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600万元,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为620万元(600+20万元),不会发生比对异常。
②如果5月申报开票收入600万元,未开票收入700万,则“未开票收入”填列-30万元(70-100),是负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600万元大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为570万元(600-30万元),会发生比对异常。
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2)对于未开具发票该项,属于“非必比对项”,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看是否要监控“未开具发票”栏的填报。如监控,也是说监控负数,但是并不是说企业纳税申报时有负数就监控就不通过,该项是一个综合的比对项,就是说根据企业以前申报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监控。
15.“三证合一”纳税人,取得前期以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系统可以对新旧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关联,申报比对时会对新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比对项目的合计数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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