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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学习个税法这九个纳税误区

财税地盘 2021-09-21

误区一: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只有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至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误区二: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误区三:个人从省发改委取得的奖金免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只有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取得的奖金才免税,个人从省发改委取得的奖金不属于免税范围。

误区四: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免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并按规定备案。

误区五:2018年四季度工资要扣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四季度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六:新个税中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是一个概念

纠正: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误区七:2018年四季度外籍个人工资要扣附加减除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因此,18年10月1日以后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误区八: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取得一般企业发行的债券利息不属于免税范围。

误区九:2018年四季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取消

目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及过渡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没有废止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因此,2018年四季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没有取消,纳税人可正常使用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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