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试驾车,上牌自己开具给自己发票,与视同销售有神马关系
群里帅哥聊的一个问题,小编之前有过接触,但未细究。是何个事呢?
现在的4S店,他们经常有很帅的试驾车,很容易迷惑人,但是诸位,我们的问题是,这个车上路必须有牌照,有牌照呢,根据我们现在车管的要求,人家必须要购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结果呢,4S店只能给自己开具一张,拿去办理牌照,开了这个发票缴税啊,这有没有不合理啊。
于是有哥哥就提议了,真是笨啊,你们不会就让厂家开具单张的发票入固定资产吗,非要自己给自己开,其实这里面还是有说道的,什么呢?这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而不是厂家所能开具的那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里面不知道还真以为自己笨到家了。
那我们来看看技术上的处理问题:
如购入时车的价格是116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格是100000,税款是16000,那自己开具发票时,若也开成了116000,销项税额也是16000。
如此人家用于销售目的的车,根本不是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结果因为需要发票,就基本上无话可说的要计算销项税额16000,进项与销项相抵是0。本来人家是可以抵扣16000的。注意,这里并不符合进项转出的处理标准,是被视同了处理。
那这个车,4S店处理的时候,是按16%还是按简易(3%适用2%的方式)呢,相当于销售了2次,上次那个销项税额是多出来的,要掏现金的。现在变卖,再缴一道,进项起不到抵扣的作用了,是不是只能按简易才说的合理呢!
看来,有些事,也并不是税务机关一家说了算,有时人家的要求,也会让纳税人逼着就范纳税的事项。目前来看,找到一个完美的不计的方法还挺难,因为征管而不是讲税法的原则的比较。补充一下,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作视同销售的,直接由存货转入固定资产即可,只是因为有销项,所以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多了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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