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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变化

财税地盘 2021-09-21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法定扣除,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新政策的变化提醒


1、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升到500万

去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到7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至今已执行10年之久。去年7月,国务院再次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来说,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2018年度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前,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4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无法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只能加计扣除50%,即4000×50%=2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后,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比之前少缴纳250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


也是去年5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之前,这一比例是2.5%。

四、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去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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