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政部明确永续债会计处理

徐昭 财税地盘 2021-09-21

财政部1月30日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永续债发行方和持有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桦宇表示,规定将对永续债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对未来市场上出现的新兴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具有参考指导意义,可促进创新型金融工具规范发展。

  王桦宇表示,此次规定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分类指导,即按照企业实行新旧22号准则的具体情况相应进行分类指导,区分持有方是否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指导;二是注重要件识别,紧密围绕“是否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这一经济性实质要件区分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列举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几个主要识别点进行分析;三是注重细化梳理,对发行方未规定具体到期日但明确未来赎回时间的权利行使具体情况进行梳理,强调“无条件”“自主性”等特征考察,对相同清偿顺序的永续债同时考察其义务预期,对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做“合理”理解等。

政策原文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四、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财税地盘编辑整理分享,转载请注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会计如何合规处理“私账转公账”?

2、年底前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3、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详细讲解

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会计处理

5、新收入准则应用:月饼券的会计处理

6、老会计都吃了亏!接手新公司涉税处理要注意这8件事!

7、实收资本不足的会计处理与税务风险

8、费用类科目不规范会计处理及对应规范思路总结

9、“法国夺冠,华帝免单”的会计处理分析

10、补缴企业所得税,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是错误的,不少会计中招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