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自然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凭什么不免增值税?
最近一段时间,一个话题群里争论的厉害,持续了两个星期,最后被我强行要求结束论战。
群里的论战结束了,但是,我自己还是有我的看法的。
自然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凭什么不免增值税?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请注意,这是刊发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的关于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
国常会的决议很清楚,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原文网址:http://www.gov.cn/premier/2019-01/09/content_5356305.htm)
http://www.gov.cn,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几家网站的内容会比这家网站权威?
辨析:财税〔2019〕13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均没有再提到起征点(差评,落实国常会决议不力),但是,他们用了另一个概念,免征。请注意,是免征,免征,免征(重要的东西重复三遍)。
财政部、国家税总局落实国常会决定的文件,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我提醒大家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的用词,“合计月销售额”。
那么,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明白白、白纸黑字地写着,“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亲爱的、聪明的你,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番外: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
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的,这次财税文件与国税总局没有调整,没错!!
但是,人家说的是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呀。
自然人个人不是都有纳税人识别号了吗?月销售额还统计不出来?金税三期工程的功能是很强大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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