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税率降了,跨期合同4月1日后如何开票才没有风险?

财税地盘 2021-09-21

前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也就是,自2019年4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3%、9%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在这种增值税税率变化的情况下,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未完工工程,或者2019年4月1日前已完工工程但未结算,4月1日后才进行的工程结算,如何开具发票呢?

一、建筑企业跨期合同2019年4月1日后的发票开具策略

第一、对于2019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建筑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9年4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9年4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合同是要到2019年4月1日之后履行的情况下,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履行的合同,建筑企业按照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对于2019年5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2019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建筑企业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前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规定,则建筑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而没有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应当向发包方补开10%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后补开10%的增值税发票有税收风险:没有按照2019年4月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发票,属于延期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政府与建筑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时2019年4月1日之后,则发包方在4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4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9年4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9年4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六、2019年4月1日前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未完工,且收到发包方的预付款,2019年4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就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企业跨期合同2019年4月1日后的发票开具策略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期房,要等到2019年4月1日之后才与购房者进行移交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应在移交开发产品时或移交钥匙时,向购房者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者是企业)或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时自然人个人)。


三、采购货物合同后跨期合同2019年4月1日后的发票开具策略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采购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是2019年4月1日之后,则销售方在2019年5月1日之后收款日期的当天,向采购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销售方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之前)向采购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之后)向采购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三,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本文来源于肖太寿财税工作室,财税地盘编辑整理分享,转载请注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注意!4月申报个税,竟有4个“不一样”!

2、4月1日之后开具16%、10%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和2种有税收风险发票分析

3、2019年常见税种税率表(太全了,赶紧收藏打印哦)

4、总局解答: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专票能抵扣吗?

5、税率又降了一个点,甲方又要求降一个点结算,可以吗?

6、又定一个税!税率为10%!7月1日起正式实施!

7、你还这样做会计分录?税局一查就要补税!

8、“加计扣除”、“加计抵减”不是一回事,你可别搞混了!

9、4月出差的高铁票你抵扣了吗?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为你解答

10、4月1日起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