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笔让财务人员一直纠结的会计分录终于明确了!

财税地盘 2021-09-22

案例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复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提醒


1.财会〔2017〕30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了2个会计科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2.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其实就是将原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划分出来了一部分。

4.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参 考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本文来源于中税答疑,财税地盘编辑整理分享,转载请注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你还这样做会计分录?税局一查就要补税!

2、工资计提和发放,90%的会计都写错过分录!

3、补发工资的会计分录和财税处理,你真的会吗?

4、会计分录超级难学?记住3大特点,考证贼简单!

5、常见会计分录大全(私营小企业),总有需要的时候!

6、消费税的会计分录,你会吗?

7、发放不同类型的工资,分录竟然有这么多种写法!太全了!!!

8、这份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会计人手必备!

9、五险一金全额由公司承担怎么做分录?

10、没有这份会计分录,活该你加班!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