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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税收优惠来袭: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免征

财税地盘 2021-09-21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租房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予以免征或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历时两年时间。多项减税措施的落地,将对减轻公租房相关税负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公租房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此次《公告》发布,可以说是对此前实施了三年时间的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公租房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免征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公租房涉及的一些印花税、契税也予以免征。《公告》称,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公告》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针对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公告》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在住房租赁补贴上,相关税收也有所优惠。《公告》称,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公租房重视程度提升 预计将形成更多保障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公租房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早在2015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份文件中,关于减轻公租房相关税负的内容相差并不大,但《通知》的执行期限则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此次《公告》发布,可以说是对《通知》中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实际上,2016年-2018年已经有过类似的政策,体现了公租房发展中的较好导向,当前政策也是延续以前的政策思路,同时也和当前公租房发展实际有较为密切的结合。

严跃进称,此次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支持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也给予了相对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公租房发展较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导向,也利好后续公租房的加快发展,类似税费减免和免征政策主要体现在供应端、交易端、经营端和需求端等领域。

严跃进分析,此类政策体现了三个思路。第一、多方位的减税体系建立,将促进公租房供给、交易、经营、需求等领域的减税效应体现,进而降低相关成本,促进公租房的大发展。第二、类似政策或也是为了迎合此前“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政策内容,通过减税和免税,有助于后续相关市场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过程中来,尤其是一些物业经营企业和中介企业。第三、公租房在2019年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也体现了其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个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后续预计会形成更多的保障政策,尤其是类似公积金制度、居住证制度等,都会围绕公租房进行新的创新。

新京报记者根据公开数据梳理看到,一些重点城市的公租房市场发展较快,房源数量也比较多。据《北京日报》报道,2018年,北京市分配公租房达3.23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2.66万套,新增发放市场租房补贴0.57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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